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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明律離婚七出三不去規定,哪些男女名人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最後一個講正統人倫禮儀道德的朝代,是明朝。之所以說最後一個講人倫的朝代是明朝而不說清朝,讀者諸君看看清朝皇室的婚姻關係就知道了——近親和同宗差輩結婚在他們那裡是常規。明朝通行律法《大明律》在離婚一條中,特別強調了七出三不去,如果男子違背了七出三不去的規定而強行離婚,就要被杖責八十,而且會被官府宣佈離婚無效(追還完聚)。這一點有些人會感到困惑:這七出三不去指的是哪十種情況?為什麼違背了這些規定,丈夫就要捱揍?

當然,如果妻子跟網友私奔,被官府抓住會揍得更慘:“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挨完揍之後,丈夫可以不要這個妻子而見她有償轉讓,如果不服從轉讓安排,那就會丟命:“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

按大明律離婚七出三不去規定,哪些男女名人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言歸正傳,咱們還是來拿男女名人來舉例,看看哪七種情況下允許休妻,哪三種情況不允許離婚——咱們這也是跟明太祖朱元璋學的,他的《大誥》其實就是以案說法。《大明律·戶律·出妻》的規定是這樣的:“七出謂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也三不去謂與更舅姑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也。”

首先咱們用簡體字來看看七種可以休妻的情況: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為了方便起見,咱們還是來拿特殊人群舉例吧。這個特殊人群指的是有權有錢者,我們可以用“男女名人”來代稱,也只有他們才有資格把離婚當作家常便飯。今天就請讀者諸君看看這些男女名人的所作所為,再結合《大明律》關於婚姻的規定,看看哪些男女名人應該被逐出家門,又有哪些男女名人該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按大明律離婚七出三不去規定,哪些男女名人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古人講究“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所以即使是皇后,不生兒子也得退位,這樣看來,慈禧是不應該被休掉的,因為她生了後來的清穆宗同治皇帝載淳。這時候有人就要說了:皇帝只有一個,妻子一大幫,不可能每個都生兒子,那些不生兒子的妃嬪都要休掉嗎?這時候我們就要解釋一下了:古代從來就沒有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連皇帝都不例外,只有皇后屬於妻,皇貴妃以下直至答應常在,都屬於妾,生不生兒子都不打緊。

真正有麻煩的是同治皇帝的孝哲毅皇后阿魯特氏,沒有生子的她,不明不白地死掉了,有人說這是慈禧下的手——這是一種“恩典”,起碼比廢后要體面得多。

慈禧雖然生了兒子,但是要放在明朝民間,她也會被休掉,因為她犯了七出中的第二條:“淫佚”。慈禧還把臉丟到國外去了:有個叫巴恪思的大不列顛男爵自己寫了一本回憶錄,承認了他與慈禧之間的感情。與慈禧犯了同樣錯誤的梨園弟子多得數不勝數,什麼神探難斷家務事、一指禪、做頭髮,讀者諸君能舉出一百個例子來,筆者這裡就不饒舌了。但是要強調的一點是,按照明朝法律,如果妻子犯了這個錯誤,是要淨身出戶的。想平分一半家產,或者把離婚拖入持久戰,等著丈夫電影后上映“分一半片酬”,那也是連做夢都不能想的。

按大明律離婚七出三不去規定,哪些男女名人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不事舅姑,指的是不孝敬服侍公婆,這一點在皇家是不存在的,因為他們都有專人照顧,所謂的“事”,也就是逢年過節過生日送點禮品,平時按規定問安就行了。這裡我們就要看看倒黴的額附了——他們娶了公主之後,就等於被判了無期徒刑。額附是不可能納妾的,即使是到風月場所消遣,也會被公主帶來的太監嬤嬤痛打。至於想讓公主去服侍公婆,那簡直是做夢:公主是主子,公婆是奴才,是要反過來“事”的。即使是和珅位居一品忠襄公、內閣首輔、領班軍機大臣,見了兒媳婦十公主(固倫和孝公主),也得磕頭。

多言不是碎嘴子,嘰嘰喳喳歡快活潑沒有被逐出家門的危險。這裡的多言指的是傳閒話挑撥是非,也就是大家常說的“扯老婆舌”。這一點在清朝到時不好找例項,因為真正的清朝後宮不是說滿語就是說蒙語,咱們聽了也不懂。咱們只要知道所謂“多言”就是謠言製造者就行了。

盜竊很好理解,不管是把孃家的東西偷到婆家,還是把婆家的東西偷到孃家,都屬於盜竊,只不過回孃家刮地三尺是公婆和丈夫喜聞樂見的,一般不會被休,貼補點孃家,大度的夫家也不會追究。唯一不可原諒的,是偷別人家的東西,比如去隔壁王家偷了一些東西,這屬於“違背道義”,時一定要備趕出家門的。

按大明律離婚七出三不去規定,哪些男女名人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妒忌就不用說了,因為這現在根本就不叫個事兒——因愛生妒,如果老婆不妒忌,那肯定是她已經做了初一,這才允許你做十五。惡疾也不是說妻子有病就放任不管,而是得了傳染病或者嚴重影響觀瞻不可以參與祭祖,這就要退位換人,該照顧還得照顧。這兩個方面就不舉出實際事例了,因為一個涉及隱私,一個屬於不幸,不可說與不該說的,咱們少說為佳。

咱們著重要說的是三不去,也就是三種情況下男子見異思遷始亂終棄,是要被按倒了打板子的。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看《鐵齒銅牙紀曉嵐》,我們就會發現裡面有很多該打板子的角色。

三不去的第一種,是“與更(經)舅姑三年喪”,也就是妻子曾經為公婆守孝三年,那就不能被逐出家門了。但是上有律條下有對策,很多我們尊敬的大師比如某某,他的辦法是“停妻另娶”,老家的妻子放在那裡不休也不見,任由原配給父母養老送終,自己在外面一邊寫書罵人,連秦始皇都敢罵,最後把自己罵成了名人,另一邊卻跟女弟子或異族女子雙宿雙飛生兒育女。這要是被朱元璋抓住,那一定是先痛打八十大板再說。

按大明律離婚七出三不去規定,哪些男女名人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

三不去的第二種,是“前貧賤後富貴”,也就是“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這一點唐朝尉遲敬德和房玄齡做得都不錯,很多在電視劇裡一本正經的人物,前任妻子在他貧賤的時候不離不棄,以為能守得雲開見月明。但是雲也開了,月也明瞭,卻沒妻子啥事了——有一大群更輕漂亮的在那等著呢。面對這種誘惑,即使是當了將軍也不能免俗:小鳥依人,只能放前任的鴿子。

三不去的第三種,就是有所娶無所歸。這才是真正的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不能讓離了婚的婦女無家可歸——未過門前孃家父母健在家門興旺,你看老丈人家道衰落,就想另攀高枝,放任離婚後的妻子流落街頭,這在古代律條中是絕對不允許的。當然,現在只要演過幾部影視劇會唱幾首歌,撫養費還是出得起的,所以這一條已經失去了約束力。

我們總說古代法律不近人情,但是看了《大明律》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似乎隔著封面都等感受到人性的關懷,特別是違背這十條的男女要被杖責八十或一百,還真有點大快人心的意思。最後就要請教讀者諸君了:按照《大明律》的規定,您所知道的那些男士要被杖責八十,又有哪些女士應該被杖責一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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