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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上奏皇帝只需一兩個環節,魏晉隋唐卻變多了

前言

十里立一鋪,每鋪設鋪長。鋪兵四至十人,從附近中等農戶中選取。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一個,以驗時刻。鋪門置牌門、牌額及常明燈燭一付。鋪兵裝備與元制相同。一晝夜行三百里。公文隨到隨遞,不得遲誤。還規定,入遞公文須嚴格檢驗,非前鋪所遞者不得入遞。無印信文字不得轉遞。不得拆動原封及損害檔案。顯然,明代遞送公文制較元代又有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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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站

清代仍以通政使司掌管收納各省題本,檢閱後送達內閣。隨本的揭帖,則轉交各部各科。通政使司還負責檢查題本書寫格式和傳遞期限。期限長短依在外各衙門的途徑地裡而定。發現逾期的,移部議罪。途中猝遇暴雨等特殊情況,由通政使司查實,免議其罪。全國各地的驛站統轄於兵部,而分隸於各省的州縣廳。驛站伕役大多以民人募充。凡用驛,須驗郵符。官員馳驛給勘合。

兵卒馳驛給火牌。公文以驛遞,須持本部的“火票”。票面上註明里程、時間和送達地點。傳遞快慢分日行三百里的馬上飛遞和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六百里的緊急遞送。凡總督、巡撫等官用皇帝所賜的報匣,加鎖用封入遞。一般的用夾板盛裝。普通上行文、下行文及各省官衙間彼此文移,用鋪遞司傳遞,也有幾分道理。就各級官府內部而言,長官以下常有某些僚佐吏員掌簿書文牘,如魏晉南北朝的典籤,唐宋以降的孔目官、首領官等。專門負責檢覆、稽核文牘簿書的官吏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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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門下省給事中是專門審查封駁皇帝詔旨的。元代中書省設檢校官,行中書省設檢校所和檢校官,專掌都省左、右司、六部或行省公事程期、文牘稽失等。明代戶部、都察院、布政使司、府所屬的照磨所,仍保留檢校官。

照磨所職司側重於本衙門的錢穀出納、營繕等事,其屬下的檢校官或許主要檢覆該衙門錢穀財務方面的案牘。明清時期,給事中分為六科,專門稽查監督六部公事,同時負責登出部院奉旨處分事目和覆察公文稽遲。值得注意的是,漢唐之際以六事、六察為本職的監察官,宋元以降也開始兼管官府文卷的檢覆審查了。元代監察御史和肅政廉訪使司主要有四項職能:體察、體覆、巡按、照刷。歷代王朝幾乎都規定了官府公文運轉處理期限和相應的催辦制度,以加快公文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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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行政法規《唐六典》明確規定,內外百司各類文書的簽發和勾檢,如事急和送囚徒等,或“隨至即付”,或“一日受,二日報”;“不須檢覆”的“小事”,五日為限;“須檢覆前案及有所勘問”的“中事”,十日為限;“計算大簿賬及須諮詢”之類的“大事”,二十日為限;“徒以上辨定,須斷結”的獄案,三十日為限。若違限稽緩,要治承辦官吏之罪。明清時期,也以律令形式規定辦理公文的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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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要求必須在限內完成,稽遲者治罪。在實施公文期限和催辦制度的過程中,清朝統治者較有建樹。清初,順治帝就強調:“上司對下屬申稟行文”,應“作速具復”;下屬對上司的札、牌、牒等,應“刻期施行”,做到“內無留滯,外無推諉”。康熙還規定,題奏處理和“部內完結之事”,均以一月為程限。儘管乾嘉以降公文數量急劇增加,但因皇帝的表率和較嚴格催督,迄嘉慶中後期,官場公文延期辦理的事例並不太多。清初多爾袞和康熙等多次抨擊明代“拘牽文義,摭拾浮詞”之風,嚴諭吏民“直據事理,明白敷陳,不得用浮泛文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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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牘

經過他們的倡導和努力,清代公文文體與當時的樸學相輔行,也以簡練實用而著稱。儘管如此,公文壅滯又像幽靈一樣始終困擾著古代官場。幾乎每個王朝的中期,都會出現公文管理制度和規則不斷遭到破壞,公文運轉越來越不靈,嚴重影響行政效率的情況。公文壅滯的主要表現是:公文數量激增,處理速度趨於緩慢。皇帝御案前和上下官廳都充斥著等待處理的公文。拖延積壓,由少量到大量,愈演愈烈。例如,清道光朝官府公文數量月計數千案,三月累牘萬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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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牘積壓者,至數百千起之多”。公文壅滯直接帶來了官府行政效率的降低和處理各種政務的軟弱無能。而每個王朝中期又往往是各種社會矛盾不斷激化的多事之秋。公文壅滯所導致的官府行政效率低下,對國家行政管理效應和王朝運祚,都會有較大的消極作用。那麼,官府公文壅滯是何以產生的呢?關於這個疑問,我們至少可以從五個方面去尋找答案:第一,官府機構膨脹冗雜,行政權力運作的環節或層次不斷增多。帕金森定律告訴人們,官員的數量與工作質量及責任範圍擴大,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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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們總是要成倍地增加其下屬。因為行政部門是按所轄的工作人員數量來看待其地位的。如果能在屬下安置更多的人,那就是成功的可靠表現。在古代官僚政治的條件下,各級官府也經常發生屬員不斷增多,機構疊床架屋,日趨繁雜的情況。就中央官府而言,秦、西漢比較精幹。唯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和九卿而已。朝廷中樞組織一分為三,政務管理機關由九個增加到十五個以上。機構冗雜,直接招致權力運轉環節增多和速度減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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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

秦漢朝廷庶政決策過程,多可在皇帝和丞相兩個層次上完成。魏晉以降,則要在宰相層次內另加擬旨、稽核、執行三個環節。秦漢時期,九卿上奏皇帝,或接受皇帝詔旨,只需要經過中朝官等一兩個環節即可進行。魏晉隋唐,皇帝與寺監諸卿的奏章詔旨往來,則要經過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及主管各部等多環節的旅行了。地方官府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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