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閹黨為魏公公建生祠,是對宗教、社會和政治的三重毀滅|文史宴

文/施珊珊

閹黨為魏公公建生祠,是對宗教、社會和政治的三重毀滅|文史宴

生祠是宋明以來興起的一種士民互動的宗教形式,在基層構建了士民之間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獨立於皇權,且被士大夫發現可以用來實現“寓封建於郡縣”的操作,來改變帝國的秦制。可惜,這種大有前途計程車民共同體被魏公公和閹黨們敗壞於前,滿清入關嚴控於後,沒能發揮其巨大的潛力。

生祠讓百姓參與考評地方官

儘管東林黨人看重“公論”“民意”,但正如達第斯所言,其時“君主專制已達頂峰”。生祀或許就是一種非常明顯的交換。

當兩位唐代的官員託夢要求重建其廟宇時,潮州府推官鄭良弼帶頭捐俸重修。方誌記載說:“重建落成時,潮人以鄭侯有功斯廟,為立生祠。……祠鄭侯者,大都為作廟一事耳。”在另一位士人所撰的碑記中也同樣強調:“生祠鄭侯者,不忘其初從民欲也。”

閹黨為魏公公建生祠,是對宗教、社會和政治的三重毀滅|文史宴

明代王泮的生祠王公祠

同樣,另一方誌的《紀事》篇記載:“士民立生祠祀(高州知府孔)鋪,紀其功為六事。”這類話語中的意味,令東林黨人深感不安。

約在萬曆四十三年 ( 1615年),應惠安鄉民之請,江西提學副使駱日升寫作了一篇生祠記,在記錄甚至支援平民百姓評判官員執政的同時,也表達了士人對此的不滿。

當一場大洪水在一天之內將福建惠安所有的橋樑都沖毀的時候,知縣陳淙反應迅速,他募集捐款和勞力,令諸生吳貞元等主持重建距縣城二十餘里的一座重要橋樑。竣工後,經常需要走過該橋的“父老子弟”都爭相往觀,稱讚知縣在重修橋樑的過程中沒有過度煩勞百姓。他們說:“其拮据如此之勤,而利濟人往來如此之大也,不可不祠於其地。”於是他們來請駱日升作文,勒石以為紀念。

駱氏非常認同東林士人計程車紳標準,並把在惠安已致仕的官僚群體稱為“吾黨”。他描述了自己對陳氏的認知:年輕時,他就很欣賞陳氏的文章;後來,他又瞭解到陳氏的善政,這些都是士紳重點關注的,如“修學宮,新廟貌,較羔雉,禮耆碩,清浮淫”等。

他使自己確信,或者是希望其讀者“吾黨”確信:

民所為舞蹈詠歌,而祠侯於橋之旁者,實備此意,不徒第以橋已也。孔子曰:“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

夫民方印上以生,寧復愛其情。故一日而去乎其地,則思而祠之,示想象也。在其官,則口為之碑。以沐浴盛德,厲揭恩波,欲有傳焉,而不使或遏佚。因而寄之利害興除之所在,習而親之之意也。夫習而親之,與想而像之,是皆出於斯人之不能自已。非有所要結迎合。其斯謂古之直道也。

侯方今奏最,上主計,而前是大中丞袁公,疏薦侯治行高第,宜餘郡第一。然則,侯名位將從茲起,吾民之想望風采,詎有窮時?舞蹈詠歌,餘可復遜長老子弟哉?因不辭而為之記。

駱日升如實寫道,庶民修建生祠是為了報答陳淙迅速而儉省地重建了橋樑。但他在文中反覆強調,並向儒家讀者保證,陳氏所為是一個模範的地方官所應做的,以糾正“不正當”的民眾崇祀:他不單單是政府的官員,更是學官所反覆讚揚的那類人。

儘管生祠就立於橋旁,駱氏還是否認僅憑重修一座橋便能使陳淙享有生祠。他堅持認為知縣和平民之間的關係是整體性的:“夫習而親之,與想而像之,是皆出於斯人之不能自已。”

這當然不是說陳氏做了什麼民眾想要的事,或如其所願已完成的事(即讓士紳捐納而不是徵發徭役和賦稅),所以民眾們給予陳氏以獎賞,彷彿他們是陳氏的上級一樣。

不過任何關於陳氏對百姓有求必應的說法,在這裡可能尤為麻煩,因為百姓們建祠立碑時,陳氏仍在任上。

駱氏在此處引用《論語》似乎是指阿諛奉承的問題,但是,它不是為(假想中的)駱日升奉承陳氏的指控而辯解,而是

承認民眾已經把對地方官的評價和回報的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並試圖透過浪漫化的比喻來減少這種關係中利益交換的意味。

生祠是獨立於皇權的社會機制

民眾見證了善政。然而,官員之所以能得享生祀,是因為其德行受到了百姓的認可,還是因為他們是民眾的選擇的結果?

民眾並不僅僅只是認可或接受地方官的價值。在最極端的表述中,民眾對他的情感也是該官員價值的一部分。

一方萬曆二十六年( 1598年)的德政碑(一般而言,立碑並不需要平民的參與,因為生祠尚未建成,儘管碑記的作者預言將來必會建成)解釋道:

公蒞槐也,陶心研慮無所要於其民;公去槐也,撫臆論報不忍忘乎其公。公大得民耶?民不負公耶?一時相與之盛,即二史所列循良何以加之?

使張氏備受讚譽的並非其執政的行為、客觀的政績,而是當地百姓的判斷。

高階官員如翰林學士、禮部尚書李春芳也提出了類似的論點。

他在萬曆八年( 1580年)為王三餘所作的生祠記中,遵循慣例引用了父母之喻和甘棠之思的典故,滿足《大明律》的要求強調王氏政績之“實”,並認為生祠本身可以透過滿足或表達民情而成為治理的工具。

正如民眾的支援讓神靈具有了效用,民眾的情感也促成了善政的產生。

到了17世紀,生祠記中的平民主義進一步發展,民眾不僅是官員好壞的評判者,也是其治理成效的重要來源。

地方士人侯正鵠為其同年進士王遠宜所立的去思碑,約作於萬曆三十三年( 1605年),記述瞭如第二章所述的他的種種德政,但將之構思得更為具體化、完整化了。

他使用了“與民”一詞,可能是比照《國語》中的“與人”而造,解釋為“合乎民意取得人心”,

正如其同源的“與天”一詞解釋為“凡合乎天道者,則得天助”。

據碑文記載,鄆城縣已經陷入困境,很少有人有能力處理它的各種問題。“公六年於吾民,而赤子懷之、與之,以所欲而一切自我為政。”我尚不清楚侯氏所稱的“吾民”是指“所有我們這些人”還是“本縣的老百姓”。

第一,碑文記載了王知縣竭力避免煩擾百姓、帶來各種額外負擔的種種善政,並總結道:“是皆公之所以我與民者。”

第二,王氏每天都與“吾民”商討諸般事宜,他透過設立“旌善之榜”“申明之木”等多種方式,告誡和教導百姓建立和諧關係。侯氏評價道:“是公之所以民與民者。”

第三,王公還修橋、植樹,“持誠步禱”終獲甘霖的迴應,“是又公所乞之天以與民者也”。

第四,他還“請留養倉以備荒民,請發賑以濟貧民,請煮粥以濟饑民”,這三項請求最終都得到了批准。侯氏不會明言張氏使官僚機構“與民”,但這明顯是一種平行的論點。而且次序的安排也表明,贏得官僚的合作甚至比感動上蒼更為驚人。

第五,王氏還致力於改善學校和上層教育,修建了文昌祠(祈求考試成功的地方)和忠臣祠。“是又以千載氣色與民矣。”侯正鵠最後寫道:“而民何以與公哉?民不勝任德尸祝,而勒之貞眠,俾餘為記紀其略。”

在統一的政治宇宙中,

王遠宜與民相親,確保民眾不受困擾;他注重社會和諧良好的關係,使民眾與自己相親;他順天應時,使天地與民眾相親;他管理官僚機構,使政府與民眾相親;他改善教育整飭學宮,使民眾與偉大的傳統相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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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宮是一種宗教場所

所有這一切都是他透過“與民”來實現的。所以,民眾也同樣會“與公”,將其德行置諸官位之上,就像是用一個塑像、一篇禱詞、一方石碑長久任用他一樣:

這是一個永久性的任用,而且是一個幾乎獨立於他原來的考試製度、人事升黜和天子選拔的任用。

既如此,難怪東林黨和魏忠賢都極力主張各自生祠的合法性;也難怪權宦對此種合法性和道德權威的主張,雖經由皇帝親自批准的生祠來體現,也同樣會引起街頭抗議、日食、無頭殭屍和滿城百姓對腐朽政治的悲泣。

生祠啟發了“寓封建於郡縣”

在生祠話語書寫和實踐的政治理論背景之下,東林黨人看起來相對保守,清初顧炎武的政治批判也似乎不那麼“驚世駭俗”,而更像是明代思想發展的“自然結果”。

基於社會福利考慮,

顧炎武提出激勵性的家長制政策,允許最優秀的地方官在地方終身任職,並可將其職位傳給繼承人或門生。

董慕達(MirandaBrown)將顧氏的理論源頭追溯至東漢時的崔寔(170年)。

顧氏還更直接地借鑑了當時存在的各項制度,除了西南地區的土司制度之外,還有地方上的生祠和紀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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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炎武“寓封建於郡縣”的偉論

深受生祠和土司制度的啟發

和其他晚明時的作者一樣,顧炎武也在抱怨:“今代無官不建生祠,然有去任未幾而毀其像、易其主者。”在引述這些典故時,顧炎武提到狄仁傑的生祠因其子的惡行而被毀(雖然這個例子似乎是在對繼承地方職務提出警告)。

他還補充了一個朝廷官員治理邊郡的案例,張翕為越巂太守,廣受愛戴,他的兒子張湍後來繼任,卻失去民心,蠻夷想要反叛,耆老告誡說,要念著他父親的好。顧氏因而評論道,那些破壞狄仁傑生祠的人反倒比不上這些蠻夷嗎?

因此,

顧炎武絕不僅僅是譴責生祠的泛濫,而是建議以地方聲譽來決定官僚的晉升,正式確立自下而上的紀念體系,

他在為編撰《天下郡國利病書》而閱讀的大量方誌中都注意到了這一點。

顧炎武建議允許州縣“留任”優秀的地方官,將這套執行體系的關鍵功能制度化。他認為,一位優秀的官員,會愛民如子,當得起地方百姓“父母官”的稱譽。

與祠記中的典故相呼應———好的官員“治邑猶家,視民如子”—-顧炎武認為,

“自然情感”使得每個人看重父子之情勝過君臣之義。

然後他進一步推論說,這樣的官員應當被永久納入地方。顧氏將生祀行為官僚化並延續到未來,而侯正鵠認為,“與民”可以使官員著有政績。這位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正是在這類祠記所表達觀念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論設想。

官員們都很重視地方的紀念,但人們也普遍認識到,這類紀念也有可能是出於壓力而非真心。我的觀點在於,這一核心問題——權力產生腐敗和謊言——是必然的矛盾,而民眾認可的政治概念正是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所在。

在權力造成腐敗的情況下,為了證明官員政績的真實性,碑文作者往往強調廣泛的民意認可,以此作為證據。為了避免對自我誇耀和阿諛奉承的指控(往往是合理的),既要允許地方臣民發表事實上制度化的政治言論,也應當非常明確地宣稱地方臣民發表此種言論之權利。

訴諸平民主義是一種社會化解決方案,而不是國家所強加的。《大明律》中沒有任何條文禁止地方設立生祠或去思碑,只要不是官員所指使、在其離任之後、並確有顯著政績,均可為之建祠立碑。

有的生祠是由士紳公開設立的。方誌記載,金鄉知縣高魁,“邑士大夫信而服之,為立生祠”。宋代“士率民”為前任知縣建立生祠,朝暮祭祀,到明代仍存。

同樣,明律規定的“政跡”也完全可以包括興辦學校、設壇講學、整頓士風等。

民生問題在生祠話語體系中的突出地位並不是由律法直接規定的,而是其社會性的延伸。

一旦這類文章的標準得到了很好的確立,東林黨人便會採用之,並根據自己的需要加以調整。但正如周啟榮在討論民憤時所指出的那樣,有時他們卻會選擇以恰恰相反的方式進行改動。

米海瑞引用了李三才“百姓亦長為人主之主”的言論,但他強烈反對將之描繪為“原始民主思想的根基”。相反,它們使“另一種專制主義”的願景合法化,即希望以士紳代替皇帝做出決定。

對生祠及祠記的研究,可以使我們認識到東林士人故作姿態的平民主義的深層根源,也可以瞭解到顧炎武提出的“寓封建於郡縣”的背景。

而當東林黨人日漸凋零的時候,早先建立的石碑和生祠依然矗立。所以儘管在《明史》的記載裡,他們在與魏忠賢的鬥爭中佔據主導地位,但實際上未必擁有最終的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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