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只要檢察院沒有抗訴,而且在1年期滿之前法院沒有出具加刑的判決,那麼肯定會按時釋放的。接下來我們詳細說明一下。
首先,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刑期一般不會增加。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確規定,二審法院審理的上訴案件,除了兩種特殊情況之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一是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的;二是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了,在重新審理的過程中,檢察院補充起訴了。
這也就意味著除非存在以上兩種特殊情況,如果只是你單方上訴的話,那麼刑期只會小於等於原判刑期,不會增加。
其次,只要二審的結果沒有出,那麼到期肯定是會釋放的。
這是沒有任何其他例外的,哪怕是檢察院抗訴了,二審正在審理過程中,也肯定是要加刑了,但是隻要判決結果沒有出,也是必須要釋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0條的規定,對於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應當立即釋放。
在法律規定中,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沒有任何其他的理由或者推辭的餘地。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沒有新的判決來否定一審的判決,那麼到了一年的時間是肯定會釋放的。
當然在必要的時候可能會採取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式。
最後,只有一種情況,到期不會釋放。
那就是:檢察院同時提起了抗訴,而且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增加了刑罰,比如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