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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