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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率,為什麼兩個稅率不一致?

一般納稅人為2%,小規模納稅人為3%

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徵率或3%的徵收率預繳增值稅。

(二)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不需要預繳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對於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不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注意1:

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後的銷售額。如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總包扣除分包後的差額確認銷售額,以判斷是否適用小規模納稅人10萬元免稅政策。

注意2: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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