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無真實交易情況下,靈活用工平臺開具專票是否涉嫌虛開

一、靈活用工平臺概述

靈活用工平臺

昨天還是一個新鮮事物,今天你如果還不知道

靈活用工平臺,你都不好意思說在混財稅圈。湖南省稅務局出臺檔案“

支援靈活用工網際網路平臺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順利在湘落戶運營

”,導致隔壁的老王都躍躍欲試想整個平臺去湖南落戶。

靈活用工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就是傳統的全日制勞動合同用工以外的其他所有的用工形式,我們可以把他們都指為靈活用工。形式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外包、內包、眾包等。而靈活用工平臺就是把用工需求方和從事靈活用工人員進行撮合。

這幾年,企業對靈活用工的接受度也越來越大,尤其是在很多新經濟企業中。網上有戲稱,“

全球最大的計程車公司 Uber 沒有一輛計程車;全球最熱門的媒體所有者 Facebook 沒有一個內容製作人;全球市值最高的零售商阿里巴巴沒有一件商品庫存;全球最大的住宿服務提供商 Airbnb 沒有任何房產

”,這些都是平臺公司,國內的滴滴公司也可以說是典型的靈活用工平臺。還有像代駕、物流平臺、美團外賣、鬥魚TV也都有大量運用靈活用工。

二、靈活用工平臺操作流程與稅務處理

常規的靈活用工平臺的工作流程與稅務處理如下:

1。在落戶地,靈活用工平臺符合一定條件下,與當地稅務局簽訂《委託代徵協議》。

2。從事靈活用工人員入駐平臺,當地稅務局允許在平臺從事靈活用工的人員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個人工商戶登記(靈活用工平臺代辦)。

3。平臺接單,收款,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發票。以接企業的靈活用工訂單為例,假設企業須支付給從事靈活用工人員100元,則透過平臺支付107元,也即加7個點(不同的平臺、不同的用工、不同的金額都會導致加點有差異,請勿對號入座),平臺開具全額6個點的服務專票(即平臺實現銷售收入100。94元,增值稅銷項6。06元)。

4。平臺將接到的訂單發包給從事靈活用工的人員,靈活用工的人員收取100元。就靈活用工的人員的收入,平臺依據《委託代徵協議》,向靈活用工的人員代徵個人所得稅,並根據完稅憑證或現金繳款單將支付給靈活用工的人員的款項列支平臺經營成本。

5。理論上,平臺公司收入應該是接單價與發包價之間的差額。但是目前平臺公司競爭激烈,差額逐步在縮小,部分平臺的核心收入之一就是其在當地繳納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的財政返還。

三、無真實交易,靈活用工平臺開具專票情況

根據筆者上面闡述的靈活用工平臺工作流程與稅務處理,部分平臺的核心收入之一就是向當地繳納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返還,因此做大流水是其不二選擇。如平臺風控不到位或任其自由放縱情況下,平臺在無真實交易下開具專票就很難避免。

1。平臺無意識的虛開。用工單位為了列支成本,釋出虛假用工資訊,獲得平臺開具的發票。個人與用票單位之間出現資金迴流。

2。平臺管理不到位的。用工平臺業務員、高管或商務推廣公司,為牟取業務提成、好處費,在明知用工單位無實際用工、自由職業者銀行賬號系虛假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其從平臺開票。

3。平臺與企業合謀。平臺為了牟取利益而與用工單位合謀,在收取開票費的情況下為其虛開發票。

四、

平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在沒有真實的交易場景下,平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一般有以下觀點:

1.行為論

部分人認為,根據刑法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刑法條文規定只要有行為,就構罪;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也是以虛開金額大小作為追責的依據。

因此,在無真實交易下情況,平臺和企業就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目的論+

部分人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即是行為犯,也是目的犯。不能僅根據法條字面意思片面理解。立法採用簡單罪狀,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這種犯罪的特徵易於被人理解,目的不言自明,無需在法律上再作具體的描述。如侵犯財產犯罪大多采用簡單罪狀的方式,法條表述上均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作為獲取他人財物為內容的財產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認為,成立盜竊之類的獲取型財產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不能從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罪狀表述中當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結論。

3.結果論+

部分人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除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外,從該罪侵害客體角度看,行為人成立本罪的,其行為應當不僅侵害了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同時也侵害了國家稅收秩序,即要求行為人的虛開行為還須實際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

4.筆者觀點

目前單純地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行為犯,在司法實務中已基本被摒棄。無論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設立的歷史淵源解讀,以及對刑法總則第五條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解(“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還是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函、公佈的典型案例,都要求有騙取稅款的主觀目的或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無真實交易下,靈活用工平臺開具專票有沒有騙取稅款的主觀目的或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1)是否存在騙取稅款目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騙取稅款是指增值稅稅款。根據筆者前面對靈活用工平臺工作流程與稅務處理的解讀,平臺和企業虛構業務場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能是為了騙取增值稅稅款,如果存在騙取稅款目的,也是騙取企業所得稅(賬上列支成本)、個人所得稅(個人分解收入,透過核定或透過第三人通道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2)是否存在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的結果。

同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是指增值稅稅款。平臺和企業虛構業務場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能造成國家層面的增值稅稅款損失。假如,某地的平臺企業開具服務費專票給杭州的企業,杭州企業抵扣了1元的增值稅,平臺企業開具專票後一般都會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如果平臺暴力虛開後走逃,就沒必要費力搞個平臺,直接整個其他公司就行),而且平臺企業的業務性質也決定其本身沒有富餘銷項票可以透過虛開變現。虛開的結果就是杭州的稅務局少收了1元的增值稅,某地的稅務局多收了1元增值稅。因此,如果存在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的結果,也是國家層面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損失。

綜上,按照目前司法實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要求行為人有騙取稅款的主觀目的或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結果,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靈活用工平臺開具專票,其沒有騙取增值稅稅款的主觀目的,也沒有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的損失的客觀後果,因此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五、其他法律責任

在無真實交易情況下,平臺開具專票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意味其不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1)按照行政法上的虛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行政法規規定的虛開)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按照偷稅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

可能會構成刑法201條規定之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根據前文分析,平臺虛開,不逃增值稅,但一定會以逃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為目的,並採取欺騙、隱瞞手段。

3.黑名單和聯合懲戒.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規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黑名單”)的標準,其中就包括涉及虛開發票的。

六、結語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微信公眾號:稅務合規與爭議解決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