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屬於非正常的商事行為,比如控股股東利用關聯關係抽逃出資或者非正常轉移資金,則落入《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五》關於“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情形,公司或相關股東可以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一方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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