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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徵詢函》中若無明確的毀約表示,將不構成預期違約

在本文所論案例相關的裁判中,法院也不認為B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其理由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B從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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