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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訂立協議,放棄加班費有效嗎?

勞資雙方訂立協議,放棄加班費有效嗎?

編輯同志:

我於2021年3月入職某科技公司,訂立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10000元。公司在與我訂立勞動合同時,還要求另外籤一份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協議內容包括“我自願申請加入公司攻關專案,放棄加班費。”加入攻關專案組後,我每天都要加班2小時左右。攻關專案結項後,我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

請問:我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能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費?

讀者:過慶田

過慶田讀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作出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上述規定表明,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謀求企業發展的同時,必須守住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底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本案中,科技公司與你約定放棄加班費的協議,不僅免除了科技公司的法定責任、排除了你的工資報酬權,也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既然放棄加班費的協議無效,你當然有權要求科技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費。如果科技公司拒絕支付加班費,那麼,你可以透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的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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