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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接受他人委託散佈不實資訊構成侵權

裁判要旨

網路服務平臺運營方接受第三方有償委託釋出懸賞任務系商業合作行為,雙方對於釋出資訊的真實性均負有謹慎注意和必要核實義務。僅憑一方當事人陳述、未對客觀事實作全面瞭解,製作併發布誇大或裁剪事實、對公眾具有誤導性的文案的,應認定平臺與第三方共同構成網路侵權,須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

2019年11月7日,杭州優易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易公司)開始有償委託短影片內容服務平臺“微博雲剪”的運營主體北京億幕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幕公司)釋出懸賞任務。同年11月27日,優易公司製作“在拼多多買到翻新iPhone”的文案並再次有償要求億幕公司釋出懸賞任務。同年12月15日16時,億幕公司在其平臺“內容孵化器”欄目釋出該懸賞任務,內容包括“男子(袁某)在拼多多買到翻新蘋果手機維權192天后勝訴”的梨影片,並在文案中宣稱“從頭至尾拼多多壓根不出面,客服只會回覆‘已經備註了哦’,這就是拼多多所謂的假一賠十”。隨即,包括粉絲數量幾萬至數百萬的微博大V在內的多名平臺使用者領取任務並在新浪微博傳送,引發大量對拼多多的負面評價。截至2019年12月24日,該任務所涉話題在新浪微博閱讀次數達2084萬次。拼多多平臺運營主體上海尋夢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夢公司)認為億幕公司與優易公司釋出該任務的行為給其公司帶來巨大惡劣影響、嚴重聲譽損害和巨大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裁判]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案涉懸賞任務的文案內容相較於袁某訴尋夢公司等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梨影片採訪錄音以及袁某本人的微博內容而言,具有明顯誇大和裁剪事實的情形,對受眾具有引導性,造成拼多多平臺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億幕公司、優易公司以釋出懸賞任務的方式,用現金獎勵刺激微博博主分發,在短時間內進行話題炒作,給拼多多平臺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應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億幕公司、優易公司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兩家媒體的非中縫版面連續十日刊登對尋夢公司的道歉宣告、在“微博雲剪”網站首頁和“微博雲剪”新浪微博賬號置頂位置連續十日釋出對尋夢公司的道歉宣告,共同賠償尋夢公司商譽損失5萬元、公證費3000元。

宣判後,億幕公司、優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優易公司與億幕公司之間的業務合作純屬商業行為,故均應對透過網路服務平臺釋出的資訊負有謹慎注意和必要核實的義務。袁某單方面說辭不能代表整個事件的真相。兩公司無視法院判決內容,僅憑當事人的一段影片就草率製作文案話題、釋出任務活動,顯然未盡充分注意、稽核義務,以此形成的文案內容以及引發的話題難免有誇大、失實、誤導之處。針對拼多多平臺的負面評論集中湧現,給尋夢公司的商譽造成了損害,兩公司疏於核實即釋出網路資訊的行為,構成對尋夢公司的共同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網路平臺接受第三方委託,以釋出懸賞任務的方式散佈不實資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1。在不法行為的認定上,應考察懸賞任務內容是否符合客觀事實。當前,部分網際網路平臺以“釋出懸賞任務”即僱傭網路水軍的形式提供有償資訊傳播服務。但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釋出資訊應與事實相符,過分誇大或刪減,都有可能使資訊與事實相悖,具有侵權的可能。本案中,前案生效判決已經明確拼多多平臺盡到了事前稽核、事中介入、事後披露等義務,並不存在明知商家售假、不履行督促商家賠付等情形,駁回了袁某對拼多多平臺的訴訟請求。故懸賞文案中“從頭至尾拼多多壓根不出面……”等內容明視訊記憶體在失實之處,亦存在誇大、裁剪事實的情況,內容的公正性、客觀性存在問題,對於受眾顯然具有一定的引導性,故釋出行為缺乏合法性基礎。

2。在實施主體的認定上,應考察雙方是否有意思聯絡。確定侵權主體應綜合考量各方在侵權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尤其要考察是否有明確的意思聯絡,從而確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優易公司作為資訊釋出需求方製作文案話題,有償委託億幕公司在其平臺上釋出獎勵分發連結,形成了典型的委託關係,故釋出案涉懸賞任務系雙方共同實施的行為。而且,懸賞任務由億幕公司在平臺釋出,釋出的內容屬於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範疇,且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在侵權責任的認定中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億幕公司也應承擔釋出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其僅系受託釋出者而非實際委託釋出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3。在主觀狀態的認定上,應考察行為人是否盡到必要的稽核義務。本案中,億幕公司以6萬元報酬接受優易公司的委託,操作釋出由優易公司編輯製作的話題和文案,僱傭網路水軍對相關內容廣泛散佈。億幕公司作為擁有大量微博使用者的網際網路平臺,先後釋出過多個主題活動,對於懸賞任務“孵化”後所造成的影響力應有充分認知,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且作為釋出任務獲取經濟利益的民事主體,其行為目的與一般評論或轉發行為具有較大不同,更應在釋出任務前對資訊的真實性作全面瞭解和稽核。億幕公司為謀取利潤,未對文案內容全面仔細稽核即予釋出,放任損害結果發生;優易公司無視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僅憑消費者一方言論作出主觀判斷,對客觀事實進行明顯誇大,後又有償委託億幕公司以僱傭網路水軍的形式散佈相關資訊,擴大其言論的影響力。故雙方均未盡到謹慎注意和全面稽核義務,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均具有主觀過錯。

本案案號:(2020)滬0105民初4607號,(2021)滬01民終7626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吳寅星 王小璇

網路平臺接受他人委託散佈不實資訊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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