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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發推銷簡訊給我了!否則法庭見

2020年,攜程“鑽石會員”胡女士在攜程上花2889元定了一間房,在退房時她發現,同樣的房子,其他人定只要1300元。胡女士越想越生氣,隨後把攜程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攜程“採集非必要個人資訊,進行大資料殺熟”。

“大資料殺熟”這幾個字出現在判決文書裡,讓律師和法官尤其頭疼。怎麼界定大資料殺熟?又如何判罰?

兩個朋友定同一個酒店,價格不一樣;前腳買房,後腳電話打來問你裝修嗎;上午考完駕照,下午接到電話問你買車嗎;昨天報名考試,今天收到簡訊問你上補習班嗎……這到底是“無微不至”還是侵犯隱私?法律上又有什麼相應的規定嗎?

11月起,一部

專注保護個人網路隱私的《個人資訊保護法》

終於填補了這方面空白,我們的數字生活將得到法律保護。

餘盛峰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同時兼任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他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社會理論領域,其中就包括網路資訊法。

《保護法》實施之後,對我們的生活會有哪些影響?《保護法》又是怎麼保護了我們的隱私?餘教授為我們帶來了第一手解讀。

11月起,人臉識別減少,大資料殺熟被制裁

11月開始,第一次登陸社交軟體時,大家都會看到一個“個人資訊保護政策有更新”的彈窗。很多人直接跳過了這個彈窗,但這其實是《保護法》已經生效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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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第一次開啟豆瓣,大家應該都會收到彈窗的問候

點進檢視詳情可以看到,現在的應用軟體必須公佈使用者資訊的去向,而且不能拒絕向用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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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政策的詳情頁

軟體修改隱私政策只是《保護法》帶來的改變之一,接下來我們可能還會迎來更多改變。

最明顯的是,

現在隨處可見的人臉識別會消失一大部分

,很多販賣敏感資訊(比如人臉資料庫)的黑產都會受到整頓。根據《保護法》第二章第二節,生物識別資訊被劃分為敏感個人資訊,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比如和防疫安全有關)、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才能收集。

第二,

公共場所的監控裝置會出現明顯標識

。現在大量的監控攝像頭都是藏在暗處、沒有標識的,有時候不注意就看不到,依據《保護法》,攝像頭都需要加上統一標牌。

第三,

大資料殺熟現象會被制裁

,網際網路公司必須依法對自己的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給出解釋說明,而不能再把定價依據藏在黑箱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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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演算法殺熟,歡迎明碼標價

11月《保護法》正式施行之後,人民檢察院,特別是最高檢很有可能

會主動選取一些典型性的案件進行公益訴訟

比如說大資料殺熟,接下來可能會有案例針對打車、外賣平臺的

雙標定價問題

。也可能會有與

濫用使用者資訊

相關的案例。比如某音樂平臺,號稱收集資料是為了推薦更符合使用者口味的音樂,結果轉手就把資訊賣給廣告商,這屬於違反了目的明確性和目的限定性的侵權行為。還會有

資料儲存期限過長

的侵權問題。原來你把我的資訊收集走,可能只能儲存一年,但是我現在透過一些手段發現,我的賬號已經過期或登出了,但平臺還儲存著我的資料,這方面也可能有新鮮的案例出來。

此外,《個人資訊保護法》還明確了糾正資訊的權利

。比如說你五年前把我資訊收集走,但這五年間我的個人資訊早就發生了變化,但是你一直不更正,給我帶來了潛在的危害,這個權利也應該被啟用。還有

刪除資訊的權利

,比如有些不願意讓他人看到的隱私資訊,十年過去了還是一搜就能搜出來,現在我有權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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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清除“黑歷史”也是我們的權利

再比如

資料攜帶權

,假設我現在要登出抖音賬號,把所有個人資訊遷移到快手,抖音就需要為我提供技術支援。

11月之後,大家的資料生活會變得有法可依,這種變化是可以感知的。

每天被識別一萬次的臉蛋,是否還屬於你自己?當你個人資訊與更大的資料庫相交,

“重建”一個你,並不會太困難。

大資料如何鎖定你?沒有姓名長相也可以

《個人資訊保護法》對我們的保護看似無微不至,但不意味著我們已經絕對安全了。問題就出在法律裡對“個人資訊”的定義上。

到底什麼是“個人資訊”?曾經,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問題。

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個人資訊”指的就是PII(Personal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也就是說,

已識別、或者可以識別到個人的資訊

。比如,知道了你的名字和長相,就可以馬上認出你,再比如知道了你的學校和學號,雖然不能馬上認出你,但是可以間接識別到你,這兩者都叫做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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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可以簡介識別到周樹人,也算個人資訊

歐盟《通用資料保護條例》和我們現在的《個人資訊保護法》都採取了這種定義。這種定義最初,也正是從歐洲發源的。

上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歐洲開始從二戰中復甦,為了建立福利國家,政府開始利用電子資料庫蒐集和儲存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針對公民資訊,歐盟提出了

“公平資訊實踐原則”,原則的核心是賦予每個資料主體個人資訊的控制權

依據這個原則,政府必須告知公民哪些資訊被收集,公民反過來也擁有各類糾正資訊、刪除資料、獲得通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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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的資料儲存裝置,資料大多存在本地,與今天完全不同 | Computer History Museum

然而在大資料時代,個人資訊的傳統定義和保護受到了很大的挑戰。

如今的數字技術不需要知道姓名長相也可以觸及(access)你。一些似乎跟本人關聯不大的資訊,透過去匿名化技術和大資料探勘的處理,又可以透過意想不到的方式定位到你。比如說,一個35歲的程式設計師去貸款買房,卻發現自己的貸款額度比別人低很多,可能就是因為大資料發現35歲以上的程式設計師失業風險非常高,自動為你降低了額度。

這樣的案例算不算個人資訊洩露?不完全算。但是否對人造成了真實的影響?是的。

猜我想買什麼?對不起,這也侵犯了我的隱私

在很多人看來,個人資訊的洩露算不得什麼大事,很多APP服務本身就基於我們提供的大量資訊。如果不挖掘大資料,外賣的價格不可能那麼便宜,如果不開啟定位服務,叫車軟體的演算法也無法快速調配運力。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作為網際網路的消費者,從一開始就和這些網際網路企業做了一筆交易,而且是一次性的交易——把自己的資訊一次性地授權給了它們,從而享受它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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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資訊,獲得服務 |《智慧陷阱》劇照

但網際網路對我們隱私的剝奪其實比很多人注意到的還要更狠。

隱私可以被分為幾個維度。首先最傳統的,也是大家都能意識到的隱私,是

空間隱私

。就像英國格言所說的,“每個人的家庭就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房屋和住宅,是他最基本的隱私。

第二個維度的隱私,是所謂的

人身隱私

。每個人的身體、生物特徵、人體組織、瞳孔顏色,包括面部特徵,都是人身隱私的範疇。在APP反覆要求使用者開通面部識別功能時,就侵犯了我們的人身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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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臉資料被錄入、收集 |《智慧陷阱》劇照

第三種是

決策隱私

。當時美國墮胎案的主要爭執點就在於此,起訴方認為,個人的性行為也好,之後決定墮胎也好,這都是一種決策的隱私。就是說我自己的決策自己做主,其他的人和組織沒有權力來干涉、旁觀我的決策。購物軟體記錄我們的購物習慣,然後依據大資料推薦商品,看似給了我們方便,其實是侵犯了我們的決策隱私。

還有一種很多人意識不到,但非常重要的隱私,是

精神隱私

:我個人的思維,個人的思想決策的自由。這些平臺給我推薦很多東西,當然給我很多便利,但同時也阻止了我接觸新的事物。我會自己判斷我喜歡什麼書、什麼音樂,演算法的推薦其實在無形中干涉了這種自由,侵犯了我的精神隱私。

還記得某軟體遠端刪除使用者照片的事兒嗎?還有的軟體能猜出你PIN碼……

個人資訊被濫用

早已經不是個例。

用“深度不學習”的法律管理“深度學習”的AI,是前所未有的大挑戰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但網際網路確實不斷在挑戰法律。

截至2011年,全球資訊網路已經成長為一個由10億臺中央處理器組成的超級有機體。每一秒都有10萬億位元資訊透過,每一年產生的資料量接近20艾位元組,整個網路約有1萬億網頁。另外,這個有機體還包括27億部手機、13億部固定電話和2700萬臺數據伺服器。

這一切的總和,再加上近幾年出現的“深度學習”,挑戰了法律的獨特功能。

法律最為核心的特徵是“深度不學習”,也就是法律的“規範性”。簡而言之,當社會期望失落,當他人未能按照預期相應做出行動,沒能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的時候,法律一定要透過暴力威懾或制裁機制,強行維持規範性權威。法律不學習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把高度複雜的社會簡化成法條,將學習帶來的沒有止境的認知鏈條暫時切斷。

隨著智慧社會的崛起,人類法律正出現一個

從“大定律——小資料”向“大資料——小定律”模式演變的趨勢

傳統的法律根據統一化的“大法律”來整齊劃一地規範各種“小事件”,它需要透過簡化和收斂各種複雜場景,收束複雜的社會溝通。而智慧化的機器學習則開始從海量的“大資料”中根據特定的場景、語境和實用的需要,提取特定的“小法律”來形成反饋機制。不學習的法律可以應對一個具有高度確定性的社會,但是伴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法律也必須做出相應的改變。

《保護法》的落地是一個積極的訊號。以前如果遇到了個人資訊洩露,不管是起訴還是追責都很困難,一來沒有明確的投訴機構,二來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但現在個人資訊保護已經寫進了法律,如果再遇到資訊洩露的情況,那就和侵權的公司在法庭上見吧。

作者:餘盛峰,翻翻

編輯:od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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