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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房交易不得以裝修款名義漲價

11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廣州市人民政府官網公佈《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新建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

《管理辦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廣州:新房交易不得以裝修款名義漲價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新建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管理辦法》提出,

商品房預售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售應當完成所有權首次登記,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專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誠意金、訂金、定金等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釋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預售廣告。

記者梳理發現,與2014年釋出的《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特別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委託的代理銷售企業銷售商品房,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銷售價目表價格,

不得以裝修款等其他名義變相漲價

不得拒絕或者限制買受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

不得強制買受人購買車位、接受裝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償服務;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不得對教育、醫療、交通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作虛假、誇大事實或者資訊不完整的宣傳,誤導、欺騙公眾;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住宅專案紅線200米內可能對本住宅居民產生影響的廢氣、噪音、煙塵等環境因素;建設單位銷售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採取搖珠等公開方式出售。

《管理辦法》提出,商業網站、移動裝置應用程式等網路資訊釋出平臺對在平臺上釋出的房源資訊應當履行資訊釋出稽核責任,建立房源資訊投訴舉報機制,保證房源資訊的真實、準確,對在平臺釋出的虛假資訊應當及時採取刪除或者遮蔽等必要措施。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房屋交易服務時,應當依法查驗以下事項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一)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機構出具的房地產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情況;(二)出售房屋的當事人對房屋的處分權;(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許可權;(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

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交易資金託管的,可以選擇在商業銀行或者具有金融經營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設立的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

文字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李煥坤 陳玉霞

編輯 | 舒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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