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小貓 程紀念 文章轉自:小貓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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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1 辯護目標
02 辯護策略
03 辯護方案
04 辯護詞的結構
05 辯護詞的內容
06 辯護之後
不管勞榮枝案的結果如何,這個案件已經起到了刑事法律普及宣傳的教育作用,大家在探討事實、證據、一審的程式,也在探討法律背後的東西,尤其二審辯護詞的公開,更讓大家多了研習的素材。今天來拆解一下二審辯護詞。
一篇辯護詞,不僅僅是一篇洋洋灑灑的文章,更是整個辯護策略和辯護思維的全面呈現,本文嘗試透過辯護詞來拆解辯護目標、策略、方案,以及辯護詞的結構和行文等。
01 辯護目標
勞榮枝家屬委託吳丹紅律師,雖然沒有報道他們的目標,從勞榮枝家屬的表述裡,可以清楚地知道,他們的目標非常清楚——保命。
律師接受委託,就是接受保命的目標。
我們做任何工作都要圍繞目標展開,工作沒有目標就像航海沒有指南針。
律師工作也一樣,不管刑事辯護律師,還是任何領域的律師,對任何一個案件都要有清晰明確的目標,然後在這個目標的指引下,站在全案的角度,制定策略,一步一個腳印地走下去。
就勞榮枝案而言,要達到保命的目標是巨大的挑戰。為什麼呢?
一是
這個案子一審判了3個死刑,要保命就得把3個死刑全部否定,難度可想而知,有人說這是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但是,
不努力就沒有任何希望。
二是
據以定案的證據,尤其是被判處死刑的供述中,有勞榮枝本人對其不利的供述。如何推翻這些對她不利的供述?
三是
案件歷經20多年,受害人已死亡,法子英已經執行死刑,
要查清事實真相已經很難,想找到對她有利的證據同樣難上加難。
四是
這種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審法院在判決前,一定向上級法院彙報過,
兩級院
對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和處理方式等,
已經達成共識。
想透過二審改變一審判決的難度,可想而知。這也是很多案件二審維持原判的重要原因。
五是
一審的司法機關已經佔領了輿論高地,勞榮枝“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輿論已經形成,辯護律師如何在夾縫中跳舞,不單單是個技術活兒,還是高難度的技術活兒。
02 辯護策略
透過上面的分析,很清楚勞榮枝案的辯護難度。如果還是按照傳統方法辯護,主要從事實和證據上找問題,然後在程式上提一些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幾乎可以肯定,結果很難改變。這種策略行不通。該怎麼制定本案的辯護策略?
從辯護技術來說,想達到保命的目標,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和改判都是可行的路徑,但是結合本案,發回重審顯然比直接改判更為可行,畢竟讓二審法院直接拿掉3個死刑,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從現實的可能性來說,都不現實,唯一可行的就是發回重審。
而
發回重審的最好理由就是程式違法。
我們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的情形之一的,
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
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
的規定的;
(二)
違反迴避制度
的;
(三)
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的;
(五)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
,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而且司法實務中,不少案子都是因為程式違法而發回重審,從而實現辯護目標的。你可以結合二審辯護詞來對照,看看是不是與該法條的規定相互呼應。
加上勞榮枝案一審中確實存在程式上的違法,所以辯護律師就著重圍繞程式違法展開辯護。
03 辯護方案
確定了“以程式促發回”的辯護策略之後,就是如何制定辯護方案了。
因為案件的不同,結合個案性質、案件的證據情況以及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會有不同的方案。
比如先實體後程序,還是先程式後實體;程式和實體問題對案件分別造成了怎樣的影響,兩者在辯護中的比重;關鍵的實體問題與程式瑕疵的列舉比例等等,都要考慮好、設計好。
如果眉毛鬍子一把抓,就很難突出重點,容易造成聽覺和判斷上疲勞;如果只找關鍵問題,就需要找的準,並且進行有力論證,並且要有細節上的印證……辯護確實是個技術活兒。
本案而言,辯護律師的主要精力放在了程式上,他不是單刀直入,而是選擇了一個特別好的切入點——結合前期委託,無法會見,引出偵查程式上的問題,由此展開對整個案件的敘述,不得不說,整個辯護詞看下來,有故事性,有問題,有衝突,很容易讓讀者代入。
然後,不急不慢地指出一審過程中程式上的問題,比如不在規定場所訊問,比如誘供、指供,訊問筆錄不忠實於嫌疑人的原意,比如疲勞審訊,比如未經判決,司法機關就大肆宣揚對嫌疑人不利的言論,引起對其不利的輿論……
然後介紹勞榮枝和法子英不同的成長環境,為說明勞榮枝被脅迫埋下伏筆……
這種方案的好處是,娓娓道來,細緻入微,又不枯燥,有背景、有事實、有生活、有案件中的行為,比較好地呈現了想要表達的內容,但是,如果掌握不好,容易走偏。
就辯護而言,如何透過敘事引入案件存在的程式問題,讓人不覺得勉強,同時還能突出重點,並不因為鋪墊和敘事而影響辯護效果。畢竟,刑事案件也好,辯護也好,強調的是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絲絲入扣的邏輯,精準簡練的表達。
04 辯護詞的結構
每個律師都是有自己的辯護思維和表達習慣,也都有自己風格,如何確定辯護詞的結構:
一是要根據案件本身的特點。
就其存在的問題,選擇更能表現案件特點的行文結構,比如總分總、分分總,比如事實、證據、程式,或者程式、證據、事實等。
二是要用自己最擅長的表達方式。
有些律師看到好的辯護詞,喜歡學習,採取拿來主義的方式,雖然未嘗不可,但是每個案件都是不同的,沒有一個案件可以直接套搬別人的辯護詞。用自己最擅長的方式表達,更得心應手。
三是要突出重點
。要集中力量論證核心問題,並且要結具體事實和證據,尤其細節方面的問題,充分論述,增強說服力,不能淺嘗輒止,更不能太過抽象,要具體,要落地,要詳細分析。
05 辯護詞的內容
在明確了辯護目標,選擇了辯護策略,確定了辯護方案,也有了自己的辯護結構之後,辯護詞的內容就很清晰了。
在寫辯護詞之前,會見、閱卷、與司法官的溝通等等,這些基礎性的工作必須做紮實了,思考完全成熟了,之後才會有辯護詞的內容。
前期工作做好,行文就如行雲流水,在已經確定的結構裡,一部分一部分地往下寫就好了。
06 辯護之後
就這個案子,還想說一點,在二審判決宣佈之前,辯護人就向社會公開了辯護詞,個人理解是辯護策略的內容之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一方面迴應一審階段,司法機關早早向媒體公開案件細節,對案件判決帶來的不利影響,現在公開的辯護詞,一定程度上是對司法機關前期行為的一種迴應,也算是對其該行為的一種抵消;
另一方面,透過辯護詞的傳播,一定程度上讓案件細節進一步公開,讓公眾看到更多細節,引發思考,客觀上也會對二審法院造成一定的輿論影響。
但這又是個技術活兒,律師執業相關規定,不允許法利用網路、媒體及社會輿論干擾司法活動,這種在審判結果宣佈之前,公開辯護詞的做法,可能還存在一定的執業風險。
感謝吳丹紅律師、趙德芳律師精彩的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