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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已作補償決定的,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不包含房屋自身價值

【裁判要點】

關於“直接損失”的範圍,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予以確定。案涉房屋已納入徵收範圍,行政機關也已就案涉房屋的補償問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因此行政機關對該房屋違法強制拆除給所有權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就不應當包括房屋自身價值。

最高法案例:已作補償決定的,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不包含房屋自身價值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9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多力。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郭剛,區長。

再審申請人吳多力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華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9)瓊行賠終90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吳多力以二審判決用徵收補償代替行政賠償,嚴重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等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援再審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關於“直接損失”的範圍,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予以確定。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納入徵收範圍,龍華區政府也已就案涉房屋的補償問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因此行政機關對該房屋違法強制拆除給所有權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就不應當包括房屋自身價值。

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關於房屋應補償利益的訴訟請求,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於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屋內物品損失,一審法院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依法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符合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對其再審請求不予支援。再審申請人如不服徵收補償決定,可按照二審判決的指引,另行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

綜上,吳多力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吳多力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耿寶建

審判員田心則

審判員孫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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