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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6萬平,廣州新貴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官網公佈了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決定,決定徵收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二號線、十三號線二期建設六馬路站建設專案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並公佈了具體的徵收範圍及相應的補償方案。

最高8.6萬/平,廣州新貴

根據這份方案,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住宅房屋最高可以獲得8。6萬/平補償(框架結構房屋(已裝電梯)67000元/平+徵收獎勵3000平+棄產補助10000/平+時限獎勵6000/平)。

最高8.6萬/平,廣州新貴

據瞭解,這個補償標準,在越秀區可以排名第一貴,對比全廣州市,也可以擠進前三名,僅次於13號線天河石牌南站,以及11號線天河華師站的徵收補償標準,後兩者也僅是8。65萬元/平。

目前,建設六馬路站周邊在售專案主要為二手房居多,報價在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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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8.6萬/平,廣州新貴

據公告披露,本次徵收房屋地點位於廣州市越秀區廣州市越秀區建設三馬路1號、3號,建設六馬路4號、6號、8號、10號、11號部分、12號、14號、16號,華樂路2號、4號、6號、8號、10號、12號、14號、16號。

最高8.6萬/平,廣州新貴

徵收範圍內房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其中一種補償安置方式。自徵收決定釋出之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貨幣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補償標準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也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產權證記載用途為住宅,補償核算按建築面積計):

框架結構房屋(已裝電梯):67000元/平方米;

框架結構房屋:63000元/平方米;

混合結構房屋:62000元/平方米。

(三)“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等房屋補償標準。

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但被徵收人自行“住改商”、“辦改商”、“廠改商”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1.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及搬遷時限獎勵的70%給予補償。

2.1987年1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施行後至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及搬遷時限獎勵的60%給予補償。

3.1997年4月1日《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後至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施行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被徵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依法納稅證明,並實際正在營業的,按照經營性用房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及搬遷時限獎勵的50%給予補償。

4.2001年2月6日《廣州市住宅建築改變使用功能規劃處理辦法》實施後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照證載房屋產權性質給予補償。

按上述第1、2、3項計算的貨幣補償總額低於按照本方案有關證載房屋產權性質計算處理的補償總額(即房屋價值補償加上徵收獎勵、搬遷時限獎勵)的,按照證載房屋產權性質的補償總額確定補償。

(注:上述“住改商”指證載住宅性質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辦改商”指證載辦公性質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廠改商”指證載廠房或工業性質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

(四)貨幣補償徵收獎勵。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00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性給予被徵收人徵收獎勵。

(五)貨幣補償搬遷時限獎勵。

第一階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90天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商業房屋:11000元/平方米;

辦公房屋:30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倉庫、車庫等):2000元/平方米。

第二階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80天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住宅房屋:4000元/平方米;

商業房屋:5500元/平方米;

辦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倉庫、車庫等):1000元/平方米。

被徵收人在第二階段搬遷時限獎勵結束之日後簽訂協議的,不再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六)棄產補助。

房屋被徵收人(不含車庫、倉庫)選擇貨幣補償的,並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內簽訂協議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00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性給予房屋被徵收人(不含車庫、倉庫)棄產補助。

(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為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後利潤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商業房屋被徵收人按每月181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辦公房屋被徵收人按每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其它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倉庫、車庫等)被徵收人按每月48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八)貨幣補償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給被徵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商業房屋:每月181元/平方米;

辦公房屋:每月1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倉庫、車庫等):每月48元/平方米。

房屋產權調換

據補償方案,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在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或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一)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商業房屋、辦公房屋、工業用房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按照本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第(四)款徵收獎勵、第(五)款搬遷時限獎勵、第(七)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市場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產權調換房屋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的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安成本價格與被徵收人進行結算。

超出應安置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

2.其它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倉庫、車庫等)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按照本方案第五條第(一)款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第(四)款徵收獎勵、第(五)款搬遷時限獎勵、第(七)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市場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超出應安置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本專案提供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安置房和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安置房作為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源,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模式進行產權調換。

1.住宅房屋等套內建築面積產權調換。

(1)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安置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築面積1∶1的原則,確定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

被徵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出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10平方米。被徵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超出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5。2萬元購買,超出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5萬元購買;因安置房戶型問題確需超出上述調換面積原則的,超出套內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市場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超出應安置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

(2)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套內建築面積1∶1。3的原則,確定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

被徵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不得超出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10平方米。被徵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套內建築面積超出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4萬元購買,超出產權調換套內建築面積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萬元購買;因安置房戶型問題確需超出上述調換面積原則的,超出套內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市場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超出應安置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

(3)被徵收人在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及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進行產權調換所增加的公共分攤面積按每平方米3500元結算。

(4)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徵收獎勵。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或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進行等套內建築面積產權調換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000元/平方米計算,一次性給予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徵收獎勵。該獎勵在房屋產權調換時結算。

(5)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搬遷時限獎勵。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或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進行等套內建築面積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第一階段: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90天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2000元/平方米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第二階段:在發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80天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搬遷的,按1000元/平方米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被徵收人在第二階段結束之日後簽訂協議的,不再給予搬遷時限獎勵。

以上搬遷時限獎勵在房屋產權調換時結算。

2.住宅房屋等價值產權調換。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也可選擇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或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其中一處安置房源進行等價值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本方案第五條第(二)款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補償、第(四)款徵收獎勵、第(五)款住宅房屋搬遷時限獎勵之和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差價。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市場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徵收人在越秀區珠光路北側復建房專案及荔灣區悅江上品苑小區進行產權調換所增加的公共分攤面積按每平方米3500元結算。

超出應安置部分產生的相關費用和稅費,按有關規定繳納。

(三)選房順序確定。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徵收人簽訂協議的先後順序選房。

(四)房屋產權調換臨時安置補助費。

1.商業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臨遷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支付每月181元/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徵收人騰空並交付房屋之月起計至入住通知書發出之日的第3個月止,少於3個月的,按3個月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2.辦公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臨遷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支付每月100元/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徵收人騰空並交付房屋之月起計至入住通知書發出之日的第3個月止,少於3個月的,按3個月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3.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臨遷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徵收人騰空並交付房屋之月起計至入住通知書發出之日的第3個月止,少於3個月的,按3個月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低於2500元/戶/月的,按2500元/戶/月支付。

4.其它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記載用途為工業、倉庫、車庫等)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自行臨遷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支付每月48元/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徵收人騰空並交付房屋之月起計至入住通知書發出之日的第3個月止,少於3個月的,按3個月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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