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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在商品步梯房加梯勝訴及認定程式

目前支援加梯者一直宣傳四川、安徽等地高層住戶起訴底層住戶施工遇阻勝訴的案件、具體勝訴原因不是很祥、只知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該棟樓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妨礙!

這說明什麼?說明加梯行為是按有關法規程式行事的!

我估計、造成這種的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底層住戶缺乏維權法律意識、礙於情面的預設、反對不堅決才造成了這種局面。如果你不同意加裝、事先又不堅決反對、事中又不積極向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反應有關意見、就會造成事後審批過程一路綠燈,等程式所謂的合法了,再去反對就不對了!估計法院就是基於此點審批程式合法、不得阻撓!至於造成的損害的問題可另行商議,我認為法院這樣做是正確的。所以不想加裝電梯就採取、徵求意見初期就旗幟鮮明的提出堅決反對、可一票否決、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人身權不受侵害的基本法法律保障,只有這樣才不會出現高層住戶以以前溝通已同意、不講誠信為名遭到起訴、本為有理卻遭到敗訴的結局!

不過看了網傳的認定審批程式我認為是有瑕疵的

一、加梯行為是違約行為,裁決違約行為、是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處理的,違約行為能用表決的方式使其合法化嗎?如果可以還要法律條款幹什麼?所以、違約的只能用《民法典》中相應的違約條款裁決處理。

二、加梯行為實施前必須是本小區的全體業主三分之二同意,因為加梯所佔的規劃空地是全體業主的共有使用權、而不只是本單元的土地使用權、本單元的業主無權表決本小區業主的規劃空地使用權,引用使用權透過程式有錯誤!

三、引用民典278條是有範圍的,一是所表決的行為不得違法違規、加梯是違約違規行為。二是所表決的行為不能超出合約範圍,加梯是明顯的超出合約範圍的行為、是無中生有的“索取”行為。業主步梯房的合法權益永遠大於無中生有的“索取”權益。

四、所謂居住相鄰關係雙方是要以便於生產、生活、團結互助、互相給予便利為考量的,但是、更是以不影響或危害對方權益為原則的。

另外、以公示的名義是不能推脫傷害他人權益的理由與實事、請問那款哪條規定可以透過公示就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不知我所議的問題對否?請指教[祈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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