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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企銷量“跑得快”,還要繫好風控“安全帶”

車企銷量“跑得快”,還要繫好風控“安全帶”

2020年12月18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 版次:07 作者:晉婉婷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在開展汽車行業稅務風險應對時發現,不少汽車企業存在一些共性的稅務風險。在目前中國汽車銷量連續五個月實現正增長的良好勢頭下,建議汽車企業高度關注自身稅務風險管理,實現銷量與內控的“雙提升”。

風險點一:

處置邊角廢料和殘次品少計收入

汽車生產企業甲公司主營整車及零部件生產,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人員在對其開展稅務風險應對時發現,甲公司在生產零部件的過程中,會產生許多邊角料、廢料以及殘次品,除此之外還會收到汽車銷售服務4S店退回的首保、三包汽車配件,而甲公司未對這些邊角餘料以及收回的零配件的種類、數量和金額進行賬面記載,處置收入也未申報納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邊角料、廢料、殘次品以及收回的配件雖然不是常規的商品,但也屬於貨物的範疇,應當計入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

儘管出售邊角餘料的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重很小,但對於汽車生產企業而言,賣廢料是不可避免會發生的交易活動。因此,為避免稅務風險,企業應當將取得的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並計算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應收入計入銷售收入後,企業應以增加後的銷售收入總額,作為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限額的基礎。

風險點二:

擅自擴大減免稅範圍

乙公司主營汽車零部件倉儲及運輸,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人員在對乙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2017年~2018年存在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的情況。公司財務負責人認為,企業主營業務涉及汽車零部件儲存,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以下簡稱“33號檔案”)規定,汽車零部件屬於“工業原材料”專案,符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條件,企業倉儲設施用地可以按照33號檔案規定,享受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按照33號檔案的相關規定,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指同一倉儲設施佔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製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膠、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對於“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相關政策對適用條件的列舉方式屬於正列舉。換句話說,“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所儲存的物資,必須是相應政策中正列舉的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其他物資並不在此範圍之內。乙公司儲存的汽車零部件不在相應正列舉範圍,倉儲設施所佔土地也就不屬於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範圍,應作補稅處理。

為促進行業的發展,國家會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於一些正列舉的優惠專案,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檔案正列舉內容執行,對其他未列入列舉範圍的專案,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風險點三:

租賃房屋作為員工宿舍抵扣進項

稅務人員運用電子底賬系統獲取了丙汽車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發現該公司在2016年~2017年取得了徵收率為1。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了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稅務人員就此與企業財務人員溝通核實。經瞭解,該公司為引進高層次技術人員,曾租賃個人用房作為員工宿舍使用,取得了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丙公司2016年~2017年租賃房屋作為員工宿舍,屬於將購進服務用於集體福利,雖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相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轉出處理。

企業應該嚴格按照增值稅政策法規的規定,對於職工福利費支出等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專案,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及時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風險點四:

取得“三代”手續費返還少繳稅款

稅務人員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丁汽車公司取得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的“三代”手續費返還,但未計算繳納相應增值稅。由於該公司高層次人才較多,相應的工資、薪金較高,返還的“三代”手續費金額也較高。該公司財務負責人認為,企業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相關稅款,屬於履行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不屬於銷售服務或其他增值稅應稅範圍,收到稅務機關返還的“三代”手續費無須繳納增值稅。

按照目前增值稅政策法規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專案,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專案中填列。企業要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合規填列財務報表。與此同時,企業還應準確計算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並將獲得的手續費返還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相應企業所得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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