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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從調查到判決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導語:

我們知道,在刑事訴訟中,包含了立案、偵查、審判程式,它們構成了一套完整的司法訴訟程式。那麼,司法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話,從調查到判決這一過程需要多長的時間呢?

對於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司法程式,主要分監察委調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

司法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從調查到判決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從調查到判決這一過程需要多長的時間?

一、監察委調查案件期限

首先,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由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對於監察委已經立案的案件,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准後延長調查時間。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三、法院審判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進行審理。

在一審程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有交通不便、流竄作案等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檢察院抗訴或者被告人提出上訴的,依法進入二審程式,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交通不便、流竄作案等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司法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從調查到判決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案件複雜程度、難易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可能在幾個月內能如期結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數種違紀行為,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等等,在短期內不能如期結案,需要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以確保辦案質量。因此,從調查到判決的司法程式一般需要多長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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