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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輕微違法可不罰,立法接地氣,新行政處罰法學習體會(二)

在刑法上,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有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

但在行政法立法上,對於首次輕微違法,又沒有造成太大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一直缺乏免罰的相關規定。

一般來說,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或者危害後果來看,犯罪比行政違法都要嚴重得多,輕微的犯罪都可以免罰,輕微的行政違法卻沒有免罰依據,多少有些不太合理。

本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立足實際,對此作出了安排。

新《行政處罰法》

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以上規定,體現了立法尊重人的基本生理規律,可以說行政立法越來越科學,也越來越接地氣。

為什麼說初違可不罰接地氣?

古語有云:“不知者不罪。”

但是我們都知道,在法律適用中,行為人知不知道具體的法律規範並不會影響違法行為的認定,最多作為自由裁量的一些考量,判斷當事人主管惡性的大小。

既然古人都說了不知者不罪,那麼,法律對於不知者給予處罰的正當性依據是什麼呢?

這個正當性依據源於法律推定。

在法理學中有一個原則:“法律一經公開,就推定在其效力範圍內的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知道無需多說,就是你已經看到或者聽到過,變成了腦子裡的記憶儲備。

什麼是應當知道呢?

應當知道通俗的來講,就是說你知道算知道,不知道也算你知道,推定你知道。

是不是有點耍無賴的意思?

法律公開即推定其效力範圍內的人都知道法律的具體規則這一原則,放在古代有其合理性。

因為古代中國禮法不分,大多數的法律規定都與當時的道德和禮制有著密切的聯絡。

即使一個人不知道法律的具體規則,但根據當時社會上奉行的道德和禮,其行為時一般都會產生內心不確信,會對行為的對錯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比如,殺人、欺君、盜竊、搶劫等行為,本就是為禮制所不容,行為人雖然不知道實施了上述行為會受到哪一種具體的刑罰,但其在實施時是能夠意識到自己本身的行為是錯誤的,是可能被法律制裁的。

這樣的情形下,基於推定行為人應當知道行為違法而給予處罰,也就具有了正當性。

但推定知道這一原則,放在當代法律背景,特別是行政法背景下,就不完全合理了。

行政管理中,有很多規則僅僅是為了方便管理、維護秩序的需要,與社會道德並沒有太過緊密的聯絡。

比如,駕駛員在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服務,應當攜帶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這一規則,與社會道德就沒有一分錢的關係,僅僅是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

而且,就目前的現狀來說,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成千上萬,多如牛毛,沒有一個機構能夠統計出一個具體的數字,沒有任何一個律師,甚至國家級大法官能說已經知道了所有的行政法律規範性檔案。

一個人要完全知道行政類的法律規範,那得需要多大的腦容量?這根本是不可能的,超級記憶小神童都做不到,這違背了人類的基本生理規律。

所以說,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的規定,更加接地氣了,對於那些因確實不知道法律的具體規定而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的,行政機關就可以根據實際,給予教育、提醒,對其普法,幫助其瞭解法律規定,按照不知者不罪這一古老的觀念,自由裁量是否處罰。

初違可不罰條款適用中要注意的問題

執法機關在適用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可不罰,而不是不可罰。該規定賦予執法機關在執法時,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決定罰與不罰,並不代表對該類行為不可以處罰,如果確實需要處罰的,就算是初次違法也要依法處罰。

二是行為人應當是初次違法被查獲。這裡的初次違法,個人理解為是初次對某一具體的法律規定的違反,也即是說,就算行為人有兩次以上的違法行為,但如果其每次違法違反的是不同的法律規定,都應該認定為是初次違法。

三是要符合危害後果輕微的前提條件。

四是要注意區分危害後果輕微和未造成危害後果兩種情形,初違可不罰的條件之一是危害後果輕微,是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的情形下適用,如果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應適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二者的區別在於對於符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行政機關必須不予行政處罰,沒有裁量的餘地;對於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可以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五是要及時改正。能當場改正的應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在最短的期限內予以改正,並把改正情況報執法機關。

南山結語

新行政處罰法雖然作出了規定,但過於籠統、抽象,並沒有對何種情形屬於危害後果輕微,何為及時改正作出具體的規定。

該條款的適用,還需要有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自由裁量的具體規則。

南山雖然對此有一些個人的認識,但文中就不多說了,畢竟自由裁量本就是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說了可能會對大家產生誤導。

具體如何判斷,期待上級部門儘快出臺具體的自由裁量規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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