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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不到位,能否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

現在城市化程序均是以小區為單位進行管理,小區成立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綜合管理,物業公司對業主收取物業費來維繫小區的正常運轉。

但是現在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都是差強人意,但是卻收取高昂的物業費,提供的物業服務內容與其收取的物業費不相匹配,我相信大都是業主都對小區提供的服務不滿意,但是對該種情況卻無能為力,因為個人是無法更換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的。

那麼,個人能否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呢?

目前我所接觸到的案件中,在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業主以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抗辯的案件中,法院很少判決業主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基本上都是判決業主按照簽署的物業合同足額繳納物業費,部分法院判決違約金不用承擔。

現在物業服務是一個讓大多數業主很頭疼的問題,物業服務很少能讓業主滿意的,但是業主每年卻不得不繳納高昂的物業費,而且還不能不交,不交物業公司就可以起訴業主。如果物業公司服務很滿意,那麼業主繳納的也滿心歡喜,實際情況卻不是這樣。

而業主個人又無法單獨解聘物業公司,而法律規定成立業委會又有非常嚴苛的條件,大部分業主又沒有時間參與業委會的籌備及管理,所以大部分小區又沒有業委會。

經在網上查詢,查詢到好幾篇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的判決書,業主以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為由抗辯。業主提供了很多證據證明了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物業公司不作為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了業主少交了物業費,比如交一半,因為考慮到了物業公司也提供了服務,法院酌情判決業主繳納一半的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

按照約定

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目前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我們國家關於物業服務這部分法律規定的還不是很完善,對於業主來說只有繳納的物業費的義務,但是卻沒有多少抗辯的權利。

因此,一旦對小區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要及時地收集物業公司不作為、亂作為的證據,以便對日後可能出現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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