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險案探理(32):入職7天即工傷,老闆判賠20萬,官司結果如何?

險案探理(32):入職7天即工傷,老闆判賠20萬,官司結果如何?

用工有風險,老闆需謹慎。

但是,如果員工真的發生工傷,老闆不想負責,就想否認勞動關係,妄想逃脫賠償責任。

這條路,行得通嗎?

我們來看看這起經歷過二審的官司,究竟結果如何?

一、事情經過

金海波於2019年2月22日入職原告處,

從事木工作業,日工資200元,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

2019年2月28日

金海波

在工作中受傷。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金州區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4日,在大連醫科大學附屬中山醫院住院治療。

共發生醫療費18333。29元,門診治療費1528。70元,單位已墊付被告醫療費8000元。

2021年5月12日,被認定為工傷。

2021年6月23日,經鑑定,傷殘等級為九級。

另查,金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金海波於2021年6月29日向單位郵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金海波與單位協商未果,經過仲裁,得到了支援。但是單位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法院。

二、訴訟始末

(一)一審

西亞羅蘭傢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判決不支付被告仲裁裁決的各項費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150元,一

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9201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4元,醫療費12145。49元,合計199420。49元;

一審法院認為,金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已經確認原、被告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仍主張雙方系僱傭關係的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援。

在原告已認可收到被告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且未舉證的情況下,可認定雙方於2021年7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被告的工資,被告在原告工作7天,原告實際支付工資1400元。

被告在受傷後與原告的工作人員提到工資的時候,原告的相關工作人員認可有底薪。

在雙方均未舉證的情況下,認定被告的每日工資200元。

大人社發【2011】129號第三條、《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被告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原告未提供新的證據情況下,大金勞人仲裁字(2021)第154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的結果,並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採信。

判決:

西亞羅蘭傢俱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金海波停工留薪期工資261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15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9201。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4。00元、醫療費11861。99元,合計199136。99元。

(二)二審

西亞羅蘭傢俱公司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金海波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雙方之間是僱傭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而一審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上訴人不予認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金海波自然不同意。

首先,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已有生效的判決予以確認。

仲裁院認定為雙方存

在勞動關係,單位不服裁決起訴至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單位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卻在開庭當天撤回上訴,所以一審法院判決生效。

現在單位在工傷賠償階段仍然以不存在勞動關係請求判決不支付各項工傷賠償費用,無疑是在拖延時間,應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其次,被上訴人在醫療費中已經扣除了上訴人墊付的8000元,並且上訴人在一審中對醫療費沒有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已經自認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支付工傷待遇199,136。99元。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確認的各項工傷待遇的計算標準、方法及數額並無異議,但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非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

本院認為,因一審法院(2020)遼0213民初2927號民事判決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該判決確認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存在勞動關係,故上訴人的此項主張無法律依據。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傷系因其未按公司的要求做好安全保護,存在過錯一節,本院認為,因本案中被上訴人已被認定為工傷,其是否對其所受傷害存在過錯,不影響被上訴人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對上訴人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探案說理

在已有生效的仲裁、法院判決書的前提下,依然想推翻之前所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結果,我要說蚍蜉撼大樹,您同意嗎?

雖然說有理不在聲高,好飯也不怕晚。

但是,在法律面前,一絲馬虎不得。

時效與證據,反訴與應訴,裡面的學問太大,水太深。

單說這個案子,上班7天,工資1400元,工傷理賠19萬。

任何一個企業也不想看到的結果。

是,員工也不想看到。

員工受傷,希望得到賠償,人之常情,法之支援。

企業應該怎麼做?

未出事時做好安全防護、安全教育,更要有預案:怎麼解決風險來臨時的損失補償?

明明幾十元的工傷保險可以轉移企業的風險,企業不做,事後怪誰呢?

警鐘常鳴吧。

作為一個馬上去任職行政主管的我,也在心理提醒自己:

為企業構建防護體系,保障企業正常業務進行的同時,絕不讓任何意外導致企業資金流失和生於損失,也是我的職責。

對否?

險案探理(32):入職7天即工傷,老闆判賠20萬,官司結果如何?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