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亮
01
相親嗎?
要坐牢的那種!
近日,一條
“相親當天發生關係,小夥被控強姦判3年,寧不減刑堅持申訴獲再審”
的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據悉,當事人小邸今年30多歲,是河北唐山人。
2008年,小邸從部隊退伍,隨後考入河南一家單位工作。
2018年2月22日下午五點半左右,小邸在婚介所老闆王某的介紹下,認識了25歲的當地女孩王英(化名)。
見面後,雙方對彼此都比較滿意。
簡單的吃了個飯,小邸便開著哥哥的車,載著王英來到縣城北河邊上玩。
期間,兩人一直聊得很投機,自然而然地就在車上發生了關係。
事情發生後,小邸依依不捨地將王英送回了婚介所。
本以為兩人進展得如此順利,好事肯定離自己不遠了。
誰知,小邸前腳剛踏進自己家門,後腳就接到了婚介所老闆王某的電話。
對方告訴他,說王英和他發生關係後,又不願意了,讓他拿幾萬塊錢補償王英。
明明聊得挺好的,怎麼又不願意了呢?而且還要幾萬塊錢補償?
為了弄清楚原因,小邸立馬從家中出發返回婚介所,與婚介所王老闆匯合後,又連夜來到相親物件王英的住處,共同商量該如何解決問題。
由於王英不願搭理小邸,而小邸又接受不了婚介所老闆提出的賠償金額。當晚,幾人不歡而散。
小邸稱,當晚王英將他倆發生關係的事情告訴婚介所老闆王某後,王某給她發了一個52元的紅包,王英則欣然接受。
等到第二天,婚介所老闆王某又帶著一男一女找上門來,把他和王英相親當天便發生關係的事情告訴了小邸家人,要求他們拿出兩萬塊錢補償王英。
小邸認為對方是在敲詐,沒有同意。
見“索賠”不成,當天下午,王某選擇了報警。
雖然已經報警,但接下來的幾天時間裡,小邸家人還是被王某以各種名義要走數千元錢財。
誰知,對方明明說好“這事兒過去了”,讓小邸放心上班。
結果卻在幾天後,又反手將小邸告上了法庭。
2018年12月29日,小邸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直到2021年2月才刑滿釋放,重獲自由。
服刑期間,小邸稱自己寧願不減刑也不會認罪。
他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2021年12月16日,河北高院指定唐山中院進行再審。
2022年7月21日,唐山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案件將擇期宣判。
整件事情就此暫告一段落。
回顧整個案件,相信大家都和我一樣,存在以下幾個疑問:
倘若王英真是被迫與小邸發生關係,為什麼不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正常人遭遇侵犯後,首先想到的應該是和家人商量解決辦法。王英為何反其道而行,讓婚介所老闆出面,要求小邸進行幾萬元的補償?
又為何是在索要賠償無果後,才選擇報警?
婚介所老闆給王英發的“52”紅包,有什麼特殊含義?是表白,還是在誇她“幹得漂亮”?
難道真如網友所說,這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假借相親之名,實則“仙人跳”獲利?
至於真相究竟如何,我們暫且不做推論,等官方通報出來,一切自然水落石出。
但我想說的是,現實生活中類似小邸這樣“男女雙方自願發生關係,但事後女方反悔告男方強jian”的情況不在少數。
遇到這種情況,男人又該如何自證清白?
02
網上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
年輕小夥張某透過社交軟體認識了女孩劉某,兩人在網上聊得很開心,不久便雙雙墜入愛河,成為網上戀人關係。
後來,女孩主動提出見面。並要求開個房間,以便能夠更好地瞭解張某。
張某尋思著,既然女孩子這麼主動,自己不赴約未免顯得過於小氣。
再說,自己一個大男人,就算是有什麼損失,也不是自己的損失。
便欣然赴約。
進入酒店,兩人乾柴烈火,很快就發生了關係。
事後女孩稱其看上一個LV包,需要2萬塊錢,希望張某能掏出這筆錢來為其買單。
張某以自己沒錢為由拒絕了。
女孩見計劃落空,便揚言不給錢就告張某強jian。
後來,也真的報警把張某給抓了。
張某明白自己正在被女孩“仙人跳”。於是向警方提交了自己和女孩的全部聊天記錄。
內容清晰顯示,兩人為相約開房。
期間,
張某沒有采取任何暴力、威脅或是其他手段,強行與對方發生關係。
而女方,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自己曾遭受明顯傷害。
最終張某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
性,一直是生活中比較隱私的一個話題。
性關係的發生,也常常是在類似家裡、酒店等諸如此類相對比較私密的場所進行。
很多時候,男女雙方究竟是一方強行發生關係,還是雙方情出自願而為之,往往各執一詞,說不清楚。
因此,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女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發生關係的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
比如,聊天記錄,索要賠償的記錄,邀約開房的記錄等。
只要能夠證明發生關係時,男方沒有違悖女性意志,即便雙方發生關係後女方反悔,也無法構成強jian罪。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與不滿14週歲(明知)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都構成強jian罪。
由此,也提醒那些企圖靠坑蒙拐騙,達成侵犯幼女目的的猥瑣男們,別以為女方是自願和你發生關係,就可以高枕無憂、為所欲為。
侵犯幼女,不管對方願不願意,等待你的只有牢飯。
03
想起網上更加奇葩的一個案件。
年輕美女孫某,在一家超市多次盜竊後,被老闆當場人贓俱獲抓了個正著。
事實面前,孫某承認了幾次盜竊事實。
老闆當即提出讓孫某補交貨款800元,另罰款200元作為懲戒。
當時正值中午,孫某見超市裡沒有其他顧客,便主動提出用身體抵債。
老闆見孫某年輕貌美,心生邪念,便同意了孫某的請求,隨後兩人發生關係。
誰知,完事後孫某卻反悔了,覺得只1000元就和對方發生關係是被對方賺了,要求老闆再給自己600元作為補償。
超市老闆當然不同意。
被拒絕後孫某氣急,報警稱自己被強jian。
兩人雙雙被警察帶走。
本以為可以好好教訓教訓超市老闆。
結果讓孫某意想不到的是,超市老闆並沒有因強姦罪被法辦,自己反而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拘。
偷雞不成蝕把米,孫某的下場實屬咎由自取。
性行為應該是在男女雙方有了一定感情基礎以後,自然而然發生的美好體驗。而不是為了滿足誰的需求,單方面進行強迫或威脅。
更不是一些別有用心的女性,利用性別優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一種手段。
任何企圖透過不法手段,滿足個人利益的行為,都應該得到法律的審判與嚴懲。
04
然而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但事後女生又反悔,指控男方強jian的案例還有很多。
有人被苦追自己多年的女生灌倒,在對方的主動攻勢下發生關係,又因事後不同意和對方成為正式男女朋友關係,被指控強jian。
有人被主動送上門來的朋友、同事、銷售等下套,又因無法滿足對方的利益被反咬一口,揹負罵名。
有人被酒店門縫裡的小卡片引誘,慘遭“仙人跳”……
每一樁,每一件,都在向男性發出提醒:
色字頭上一把刀,男孩子在外面也要保護好自己。
美色當前,情難自控,固然可以理解。但需要為此付出的代價,往往超出想象。
雖說在提供相關證據後,男方可以透過自證清白,還自己一個公道。
但消耗在這些事情上的時間成本,卻是無價的。
倘若再遇上開篇提到的小邸那種情況,用一時舒坦,換三年牢獄之災,這筆賬又如何值得?
因此,潔身自好,對男性而言同樣重要!
最後也告誡那些企圖用性別優勢,進行利益交換的女性朋友們一句:
想要什麼,應該走正道,自己去爭取。
若寄託在“性”上面,遲早會賠了夫人又折兵,撈不得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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