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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未取得行醫資格,採用傳統秘方配製接骨藥造成患者死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先為被害人唐某開了八服含有馬錢子的中藥。2014年10月1日19時許,被害人唐某服用了一服藥後抽搐,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唐某就診至死亡期間,共花費33677。04元,其中醫療費922。04元,喪葬費24555元,法醫屍體鑑定費8200元。

非法行醫:未取得行醫資格,採用傳統秘方配製接骨藥造成患者死亡

二.鑑定意見

x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鑑定中心法醫學藥物分析檢驗報告書證明,被害人唐某心機血血樣中檢出馬錢子(按士的寧計)0。0305微克每毫升。經x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唐某因馬錢子中毒而死亡。

三.辯護意見

被告人丁某先不認罪,對民事部分表示願意賠償。第一,而本案的丁某先不應引用非法行醫的罪名。第二,丁某先賣的接骨藥不具有實施個性化的治療。第三,這裡辯護人不是在稱被告不構成犯罪,而是將丁某先的行為構成犯罪時應歸於刑法一百四十一條調整的範圍。

第四,透過檢驗報告可以證明,在唐某的檢驗中,檢出體內士的寧含量0。0305毫克,而中毒量為0。075毫克,說明丁某先先使用的傳統秘方的藥量是安全量。在x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中引用了唐某住院病歷中記載的嚴重的病志,從而使唐某免疫力、抵抗力沒有完全恢復,對馬錢子存在解毒功能的影響。對此,作為接骨藥的購買人有對其注意的義務。

綜上,辯護人認為丁某先對於民間秘方的銷售產生的後果,依法應承擔可能發生服用人死亡後果的責任,但鑑於死者系因交通事故後的身體多處損傷後服用產生的死亡,應考慮多因一過的責任分擔。請人民法院依據本案的性質、情節,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給予10年以下量刑,請合議庭在合議時對辯護人的意見給予考慮。

四.被告人供述

2014年9月30日,一個叫王某的人給他打電話問他有個患者肋骨折了能不能接上。患者拍的X光照片,過了不一會王某帶著一個老太太拿著X光照片來到了他家。那個老太太說她家老頭肋骨折了,然後他就給老太太抓了8服中藥。當時他是以200元每副的價錢賣給那個老太太的,8服藥一共收了老太太1500元。

那個老太太問他這藥應該怎麼吃,他告訴老太太說一服藥是一包,兩天吃一包,8服藥一共吃16天,他還告訴老太太吃他這個藥會產生抽搐,然後他又給那個老太太一張他的名片,讓他有什麼事再給他打電話,然後王某就和那個老太太一起走了。當天晚上那個老太太給他打電話,問他她丈夫吃氨芬待茵片了,還能不能吃他開的藥。

非法行醫:未取得行醫資格,採用傳統秘方配製接骨藥造成患者死亡

當時他告訴老太太別吃了。2014年10月1日晚上9點多種,又有個人給他打電話,電話裡說他爸吃完他的藥之後上不來氣,讓他趕緊去看看,然後他就去那個老太太家了。等他到她家時,老太太的丈夫去了x鐵路醫院了,然後他也去了x鐵路醫院,他到醫院後看見老太太的丈夫正在被搶救,搶救不一會兒就死了。

他是在他家給那個老太太拿的藥,原材料他家裡都有,他給配的主藥是馬錢子,其他成分還有自然銅、苦參、玉豬草、鹿茸。他配藥也沒有什麼比例,他就按照經驗放的,馬錢子最多,一包能有半小匙。他不是醫生,他這藥是我父親告訴配製的。

他配製藥品的原材料馬錢子是x藥材批發市場買的,其他的都是他父親留給他的。他給人看病有6年的時間了,都是骨頭方面的毛病。他給王某看過,還有他們屯的一個老頭,都看好了。給老太太的名片是他自己花錢印的,就是為了方便他看病做宣傳。

五.證人證言

證人朱某的證言,他來報案,他媳婦的爺爺昨天晚上死了。他們家人懷疑是吃了一種接骨藥死亡的。昨天晚上7,8點鐘,具體時間他不清楚了,他奶奶知道。因為唐某前一段時間發生車禍,肋骨折了幾根,最近老腰疼。他媳婦的奶奶從別人那兒聽說有偏方能治療。

唐某之前沒有疾病,他們懷疑是因為唐某昨天吃了接骨藥,就呼吸困難了,所以他們就懷疑可能是吃藥吃的。藥是他媳婦的奶奶從綏中李家鄉一個姓丁的手中買來的,那個姓丁的是一個普通的老百姓,他說有家傳秘方,能治療接骨等毛病。

非法行醫:未取得行醫資格,採用傳統秘方配製接骨藥造成患者死亡

六.法院判決

被告人丁某先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10000元;賠償經濟損失33677。04元;被告人丁某先被扣押的藥2包,依法予以沒收。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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