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違法建設背後的合法利益

違法建設背後的合法利益

對於拆遷類案件的文章,我一直不是很喜歡寫。網上有大量解讀、分析此類案例的文章,都很精彩,我也常看、常學習。但在司法實踐中,拆遷類案件的代理效果並不理想。其中有一個核心問題,對違法建設的界定,我認為,很多基層法院的理解或裁判都是錯誤的。

對於違法建設,有些法院掌握的裁判尺度極其簡單,就是看有沒有“證”:有證的就是合法的,沒證的就是違法的;證上面積內的房屋是合法的,面積外的房屋就是違法的……

我經歷過很多次這樣的庭審。法院就是在審有沒有“證”,至於為什麼沒有“證”,被告行政機關不關心,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也不關心。

所以,我一度懷疑自己,是不是我把“合法利益”這個詞理解得太寬泛了。所以,我還是很細緻地研究過最高院相關的裁判要旨的。實話實說,我是真挺想把手上的案子辦好的,所以還是下過一番功夫的。

我的理解是,最高院在處理拆遷類案件時有一個基本的裁判態度:尊重國情、尊重歷史。

在中國,房子是大事,沒有哪一棟房子是無緣無故拔地而起的。追本溯源,無論是合法建設還是違法建設,背後都有一段故事。我喜歡聽當事人講房子背後的故事,當事人也樂意講,但大多因為時過境遷,當事人很難拿出證據來的,所以我們的裁判者往往不喜歡聽。對比而已,最高院其實是喜歡聽的,而且還善於用實實在在的裁判行為來尊重。

比如說,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3015號案件中的裁判要旨就很暖人:

“涉案房屋未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建設規劃部門的審批,更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不能認定已轉化為合法建築。但涉案房屋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會同意,也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和支援。當事人基於對政府相關部門的信賴對涉案房屋的建設使用所作的相應投入,依法應予合理補償。行政機關未充分考慮涉案房屋在當地特定時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對當事人在其信賴利益範圍內的相應投入、產生的損失未予綜合考量和合理保護,明顯不當。”

也就是說,即使房屋未取得審批手續,基於對基層組織或者行政機關的信賴,當事人在投資建設的房屋被徵收時,也有權獲得合理補償。

看到沒有,這才是最高院的本意。

我常在想,如果案件中多一些善意,比如說:行政機關善意執法、人民法院善意司法,很多糾紛就容易化解,當事人堆積的怨念可能就不會那麼深。

2022。5。6

違法建設背後的合法利益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