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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長為妻子違法批貸704萬,行長等8名員工全部獲刑

近日,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本溪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原行長、副行長、信貸科長、信貸員等8人集體獲刑。

從判決書中瞭解到,該案於2015年由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經上訴後,2016年8月由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被告人不服再次申訴至遼寧省高院,經高院裁定,指定本溪中院再審。直到2022年8月,這起案件跨時近7年,歷經三級法院4次審理後宣告終審判決。

經二審查明,2005年至2014年間,張某在本溪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擔任副行長並主管信貸業務期間,

在徵得該行行長田某某同意後

,透過與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均為該行信貸科科長或信貸員)等人溝通協調,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張某本人及張某借用他人名義的貸款申請獲得批准發放,違法發放貸款共計704。3萬元,用於張某妻子的隆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際經營。

截止立案前,尚有654.3萬元的貸款本金未歸還。

其中,湯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405。6萬元;花某、姜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200萬元;李某、王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504。3萬元,截止立案前尚有454。3萬元未歸還;楊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178萬元;金某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170萬元。

從審理的供述中瞭解到,參與放貸的人員對審批不合規均已知曉。按照本溪銀行規定,貸款抵押物無產權證,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不能辦理貸款。

副行長張某表示,審貸會上,

其已經將用親屬、朋友名義辦理貸款、抵押物沒有產權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事情告知田某某、李某、王某、金某某、楊某、姜某等人。

據支行行長田某某供述,其明知張某利用主管貸款業務的職務便利,指使湯某某等人違規貸款用於本溪市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受張某的請託,同意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704。3萬元。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某、田某某、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王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中張某、田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湯某等人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田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3年半,不適用緩刑;被告人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6人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不等,並適用緩刑。

法院另指出,原審被告人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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