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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8.6萬元!獲刑9個月

近日,香港稅務局公佈一起偷逃稅案例,一名保險代理人

逃繳稅款總額86,849元,被判實時入獄九個月。

據稅務局的資訊透露,

一名保險代理於七月十五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七月二十九日被判即時入獄九個月。被告就入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

現年六十歲的被告,被控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被告在其報稅表、其業務的損益表和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上籤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在該等報表內的陳述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被告先前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於七月十五日被裁定全部十一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獨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她在其業務二○○九/一○至二○一一/一二課稅年度的損益表內申索扣除“辦公室助理”支出,並在其業務提交有關該三個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申報兩名人士為其業務的僱員及每年各人獲得薪酬96,000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人士均沒有為被告或其業務工作,亦沒有從被告收取任何薪酬,有關虛假的“辦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000元,被告從而減少其業務在該三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576,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75,033元。此外,被告在其二○○八/○九、二○一三/一四至二○一六/一七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訛稱其父親在該五個課稅年度內連續與她全年同住,以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有關虛假申索的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達194,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11,816元。

被告在八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0,000元,逃繳稅款總額86,84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香港偷逃稅的法律後果】

(1)罰款:

香港稅務局可以按照香港的稅法,可以徵收罰款,最高能達到3倍。除此外,還可以針對違法行為,再加收最高5萬港幣的罰款。即罰款的封頂為:3倍稅款+5萬港幣。

(2)刑事責任:

按照香港稅務條例,如逃稅被定罪,稅務局會起訴當事人,最終法院可以判刑(最高刑期為3年)。而如公司使用假髮票,就會觸犯“製作虛假文書罪”。按照香港相關法律規定,“製作虛假文書罪”一旦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入獄14年。所以,最嚴重的後果是最高可以獲刑入獄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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