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兩名人士均沒有為被告或其業務工作,亦沒有從被告收取任何薪酬,有關虛假的“辦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000元,被告從而減少其業務在該三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576,000元,涉及的稅款合共75,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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