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些“收藏價值”的紀念幣、紀念鈔或者購物範返利為誘餌的騙局都是典型的集資詐騙。
在法律上,
集資詐騙
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等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那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集資詐騙的四個構成要件
是什麼。
1、客體要件:在客體要件上,集資詐騙侵犯的是雙重客體:
①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集資詐騙的常見表現形式就是投資獲利,往往會以高投資、高回報為宣傳點,這種行為無疑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②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這種集資詐騙,往往是一個大型的騙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詐騙,往往會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
①詐騙方法
:
詐騙方法,就是指欺騙行為,表現為使受騙者陷入或繼續保持(或強化)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只要某種行為足以使對方陷入“出資後會有回報”等認識錯誤,足以使對方出資,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
②數額較大:
數額較大是入罪門檻,詐騙集資款數額較大才構成集資詐騙罪,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以上就應當定罪處罰。
3、主體要件:主體必須要能承擔刑事責任
①年齡: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主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承擔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年齡應該在16週歲以上
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指行為人有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一般情況下正常人都是符合這個標準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例如精神病的幻想症狀可能就不符合這個條件。
4、主觀要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這一點也是集資詐騙罪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因素,想要判斷
是否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可以從以下三點來判斷:
吸收資金的手段、吸收資金的去向、行為人是否具有歸還能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列舉了八種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大家可以自行搜尋檢視,這裡就不展開了。
集資詐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在實際案件審理過程中,很多集資詐騙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危害性,因此查處這類案件的時候,取證工作更是小心謹慎,特別是其構成要件中,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一點,尤其需要完整牢固的證據鎖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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