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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輝律所年輕律師自殺後,我對律師事務所經營模式的思考

前言

最近達輝律所一名年輕律師自殺引起了圈內圈外激烈反應!

本人執業時間不長,到今年剛好7年(2015年8月份拿到執業證),在湖南常德一個小地級市執業。談談我自己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些感受。

授薪制的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是有資源、有案源的律師或合夥人負責接案件(我們稱為“案源律師”),然後分給事務所裡的執業律師或者自己團隊內部的律師具體承辦,承辦律師只需要做案件就有收入,當有一天自己也攢夠了資源和資本,同樣也可以只負責接案子再分配出去做。

現實中,律師還有一種模式,社會上的機構或個人給律師介紹案件,律師向其支付一定的“案源費”。如果把授薪制的案源律師看作社會上的機構或個人,是不是就豁然開朗了?

是不是很熟悉?是不是很像中介收取佣金?或者業務承攬關係?只不過律師收取的佣金要高很多,真正做案子的律師收不到很高的費用。可能案源律師還會根據每位承辦律師的效率、效果、辦案數量等指標進行考核,進一步給予一定的獎金或提成,但從根本上改變不了其本質。

這種所謂“授薪”行為與該規定禁止的行為並沒有本質的區別。

達輝律所年輕律師自殺後,我對律師事務所經營模式的思考

關於律師事務所公司化運營的問題的思考

近些年很多律師事務所都在標榜自己是公司化管理和運營,有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標準,甚至有很多律師或地方都在呼籲律師事務所以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作為公司法人開展業務。

仔細想來,授薪制、計點考核等公司化的管理在本質上都是與律師事務所動作和管理模式不相符的,也可以說是從根本上就是不合理的,而且會嚴重影響律師行業的發展。只有適用合夥,全員合夥人管理、全員分紅才符合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本質。

達輝律所年輕律師自殺後,我對律師事務所經營模式的思考

目前最適合律師所的組織形式仍然是合夥制律所或個人律所,而且授薪制並不適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全員入夥、全員分紅才是合理、合適的機制。理由如下:

1、律師事務所與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本源不同:

其他產業公司的員工透過勞動為的是銷售公司自身的產品或服務,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透過勞動銷售的是自身的服務,律師事務所本身是不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商品實際上是律師個人的知識和服務,並不是律師事務所自身生產、擁有的服務;而公司雖然也是透過員工提供商品或服務,但這些商品或服務終究是公司自身所擁有的,即便是沒有員工,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資質並不會發生變化,但律師事務所如果沒有了律師,律師事務所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來講,是律師事務所在依靠律師,而公司是員工依託的平臺。

2、人員關係不同:

在律師事務所中,每個執業律師均應當根據自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各個律師之間並不是員工和老闆的關係,即便是靠別人介紹案源的律師,與案源律師關係也是合夥,只是一個出錢、一個出力的合夥關係,雙方是一對一的關係;

這與公司中員工和老闆的關係顯然不同,員工和老闆原則上不能直接分配公司商品或服務帶來的收益,只有老闆收取公司紅利後可以其他形式獎勵或分配給員工,除了員工、老闆外,還有公司這一個主體存在,直接影響了雙方之間的關係不可能跨越公司而為合夥之名。

3、授薪制不利用律師職業的成長和發展

在授薪制的律師事務所中,除合夥人或者部分律師外,其他律師均是流水線上的員工各司其職,其工作並不具備很高的難度和價值,對律師個人的成長幫助極其有限。因為對於律師來講,每個案件的不確定性和專業、與當事人的溝通、對市場的洞察、與司法部門的溝通交流、與各色各樣的人打交道才是對自身成長幫助最大的因素,如果終其一生只是負責全部司法活動中的某一個環節(比如只出庭、只談業務或者只調查取證等),則與其他行業並無不同,其職業已經不能稱為“律師”。

與其他公司不同的是,各相同行業的公司,其職位要求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但如果從授薪制的律師事務所離職,想要重新入職新的律師事務所,相當於律師職業生涯重新開始,之前的工作經驗對以後新的執業幫助有限。

4、如果從頂層制度上要求所有律師事務所都採用公司制度、授薪制管理和運營呢?

如果是這樣,必將會出現與如今相反的局面,如今是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管理、標準化運營宣傳和吸引客戶,如果頂層設計要求全部採用公司制和授薪制,則肯定會有非常多的律師事務所名義上是公司化、授薪制,而實質的運營管理上必定會以合夥人模式(如現今很多公司採取的股權激勵模式)、全體合夥人分紅制度來吸引更多的執業律師加入。最終導致律師事務所公司化名存實亡。

而對其他公司來說,合夥模式或股權激勵並不是必然要採取的模式或方案,只是可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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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公司化最大的優點

最大的優點是改變現有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以股東身份只在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6、為什麼實質上的全員合夥全員分紅模式是合適的呢?

公司搞生產都要投入人力和原料、裝置、技術成本,這些均不是以員工個人為主輸出的,而作為服務行業的律師業,執業律師本身就是事務所的全部人力和原料、裝置、技術,其律師費收入有一部分相當於上述部分成本,是律師購買和更新原料、裝置和技術的必要成本支出,從公司的角度考慮,這並不是律師的收入,只是律師付出勞動應當收回的成本,剩下的才能算是律師的收入。

同時,律師事務所固定成本基本上維持和穩定的,比如房租、水電等支出,並不因為律師收入的增加而成比例的提高,反而會在收入中的佔比越來越低。

因此,在扣除固定成本、行政人員工資、留足發展資金等必要費用外,其餘收入均應由全體執業律師以按比例分配。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律師事務所發展,同時也促進了律師個人的成長和提高。否則,律師事務所完全有可能變成合夥律師、案源律師壓榨年輕律師的工具。

結語

律師職業的特性註定了授薪制將會給行業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只有相互合夥、視為夥伴,才能健康成長,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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