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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釋法:拒絕危險關係--“出軌”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原創

王洪lawyer

以法為劍

婚外情不僅是對家庭和配偶的背叛,違背公序良俗,更是誘發違法和犯罪的溫床,踐踏法律尊嚴。只要涉及“ 婚外情”“ 第三者” 等字眼和內容的事件,閱讀量和播放量都會遙遙領先,也最容易引發話題討論,因這些事件往往能滿足和調動觀眾的八卦心理。《人物》週刊曾經對人大社會學教授潘綏銘進行過一次訪談。潘綏銘認為:“最意外的是中國的婚外戀。無論男女,比例都在上升。尤其妻子的婚外戀,全世界比例最高的。”“中國大約每 3 個丈夫和每 7。5 個妻子中,就有一個曾經出軌。”此番結論一出,很多人都驚愕不已。

今日釋法:拒絕危險關係--“出軌”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因婚外情引發的刑事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近年來情殺案件在刑事犯罪當中所佔比重呈明顯的上升趨勢。據統計因兩性不正當關係而造成的情殺、他殺案件在故意殺人案中所佔比例最高,平均達到40%以上。“出軌”衝擊的不僅是一個家庭的安穩,它極有可能成為滋生暴力犯罪的溫床,加劇了社會的不和諧。本文側重點是釋法,只對因婚外情所導致的激情犯罪行為作解析。

釋法要點

@因婚外感情糾葛引發的犯罪往往是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屬情感性犯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屬於我國刑法研究中所指的間接故意犯罪。是在強烈的激情推動下實施的暴發性、衝動性犯罪行為。中國的刑法對激情犯罪沒有明確的規定,激情犯罪是相對於有預謀的犯罪來說的,缺乏明顯的犯罪預謀。主要體現為兩種情況:一是當即產生犯罪衝動而引起犯罪行為,在刺激與行為之間缺乏冷靜思考的時間,此為典型的激情犯罪;二是不良情緒體驗長期鬱積,在某種刺激的引發下瞬間爆發而實施犯罪。

@激情犯罪的成因,是行為人心理上處於一種憤激狀態,往往由於被害人的刺激(言語或動作),行為人感到其嚴重傷害了其名譽、尊嚴或者其所崇尚的道德感,這種壓抑的心理若得不到適當的方式發洩,行為人往往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選擇了人最原始的本能的暴力行為,後果往往相當嚴重。某些激情犯罪行為除直接攻擊目標外,還會牽連其他無關的人和事。

@激情犯罪相比較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而言,因缺乏自制力,不能冷靜預測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強烈的情緒衝動往往來自於被害人一方過分的挑釁行為,從而激怒了犯罪嫌疑人。激情犯罪在法律上缺乏明確的界定,不是法定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相對於有預謀的犯罪來說,激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些,可以酌定從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規定:“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這裡的“基於義憤引發的突發性犯罪”可以理解成激情犯罪行為。

@強烈的精神激動狀態並不排除而只是減輕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當然,例外的情況是強烈的精神激動引起短暫的病態的精神失常,在這種心理的影響下,人會失去認識和掌握自己行為的能力(病態的激情),在該狀態下實施的客觀上有危害的行為的人,乃無責任能力的人,從而被免除刑事責任。

結語

隱秘的情感往往易開出惡之花,藏著人生的因果。能夠為對方剋制人性的貪婪和衝動,這才是婚姻最難能可貴的地方。

作者‬;王 洪 雲南恆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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