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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導語

有結婚,必有離婚,對於離婚,現在已經是一種習以為常的事情了。離婚不一定是感情破裂,但對於訴訟離婚來說,法官給出的離婚理由就是感情破裂。如果法官認為你們的感情沒有破裂,或者還有緩和的餘地,那麼離婚則比登天還難。很多人不僅要問,感情破裂的根據是什麼,你不要著急,肯定有,而且法律規定得很詳細。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正文

社會發展到今天,離婚已經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在離婚案件中,由於有些事情協商溝通不了,也只有透過訴訟離婚了。年輕人既要面子又要強,所以現在訴訟離婚的人越來越多。訴訟離婚的條件,是當事人是否可以透過訴訟程式結束婚姻關係的關鍵。這個條件的界限,事關很多家庭的破裂與維繫,事關社會的安定,是一個重大的問題,是每個要離婚的家庭都必須要搞清楚的問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對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兩個條款,一是概括性的條款,二是列舉性的條款。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一,《民法典》中訴訟離婚的概括性規定

在《民法典》中,關於訴訟離婚的概括性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這裡有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判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這往往是訴訟離婚的關鍵問題。在夫妻兩人中,婚姻常常來之不易,經常出現的問題是有一人總不願意離婚,所以才走上法庭,把離婚問題交給法律解決。二是感情破裂與調解無效的關係。

一般來說,出於對婚姻的保護,在訴訟離婚中,法院往往先組織調解。既然調解,這就產生了感情破裂與調解無效的關係,它們是一種什麼關係、如何處理的問題。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01,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夫妻感情問題是維持夫妻生活的關鍵問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還在,或者是否已經破裂,在離婚案件中是一個非常關鍵又非常複雜的事情。法院判斷這個問題,孩子因素可能是主要的,然後看他們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現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綜合考慮得出夫妻感情現狀,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決定。

這裡的婚姻基礎主要是看男女兩人的結合是自由結合還是家庭包辦,如果是家庭包辦的話,兩人的感情基礎相對屬於較差的。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02,感情破裂與調解無效的關係

訴前調解基本上是婚姻官司的一個基本程式。在訴訟前,法官往往會組織夫妻兩人的一個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減少了很多麻煩,節約了社會成本。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就只有透過訴訟解決。這裡要注意,調解成功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是透過調解,夫妻和好不離婚;二是透過調解,夫妻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決定不再起訴。夫妻兩人無論離婚還是不想離婚,都不想或者一方不想透過調解解決,這就產生調解無效的情況。調解無效與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說沒有多大關係,有的夫妻脾氣上來,就是願意透過訴訟解決問題,服從法律判決,不願意調解,你怎麼辦?沒有辦法,就透過訴訟吧。

所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與調解是否有效關係確實不大,兩者基本是一個不相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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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訴訟離婚中的列舉性條款

關於訴訟離婚,《民法典》中給出了概括性條款,這就是說從夫妻感情的現狀來判斷是否符合概括性條款,也就是說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然後做出是否離婚的判決。那麼,概括性條款有了,哪些情況屬於概括性條款,觸犯了這些條款就可以判決夫妻離婚,於是《民法典》在概括性條款下,又列出了部分條款,觸犯了這些條款就可以得出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判決離婚了。在感情破裂的概括性條款下,《民法典》規定了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七種細分情況: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0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而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則破壞了這一法律要求,如果一人提出離婚且態度堅決,調解無效,那麼法律是允許離婚的。

0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的,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有上述行為提出離婚者,經法院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這裡要注意,僅僅是偶爾實施且後果不嚴重,則不符合該條規定,應以教育為主。

0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是一個例示性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有賭博、吸毒之外的其他屢教不改的惡習,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也應當判決離婚。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0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適用本條時應注意三點:一是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能因為其他原因;二是分居期間不能累加,必須是兩年以上連續不間斷的分居;三是如果起訴離婚後再分居,則分居滿一年就可以判決離婚。

0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

這是一條補充性的、富有彈性的兜底性條款。法官根據這條做出的判決,極大地影響著當事人的權益和幸福,行使這種裁量權應當慎之又慎。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除以上規定外,《民法典》在本條還規定了兩條准許離婚的其它條件:

一是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裡要注意,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法定條件之一是一方下落不明二年以上。

二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新理由,以往沒有這項規定。

法官判定夫妻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怎麼認定感情破裂?

結束語

有結婚,就有離婚;離婚,則有自願離婚與訴訟離婚之分;夫妻只要是離婚,不一定就是感情破裂,離婚的理由有很多;但是如果上升到訴訟離婚,法院判定離婚的理由一定是感情破裂;如果法官感覺夫妻之間感情尚有迴旋餘地,那麼夫妻離婚肯定是不可能的;如果夫妻之間尚有感情,但有些事必須離婚才能解決,還是商量著自願離婚吧。對於已婚的男人與女人來說,人人都有離婚的自由,感情有風險,結婚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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