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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一提到“拆遷”,你會想到什麼?

估計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暴富”,紅色“拆”字往牆上一印,意味著這個家庭的命運大機率被改變了。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對於城市房屋的拆遷,

一般依據各市級的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來計算補償安置。

對於正常使用的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拆遷,

一般依據各市級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來計算補償安置。

不過隨著城市化程序的發展,很多農村已經變得越來越沒落蕭條,很多建在宅基地上房屋由於無人居住、缺乏修繕,已經坍塌滅失或破舊無法居住。

由於無法居住,有的村民想新建房屋,但很多地方對於新建房屋不予審批,村民建的房被迫成為“違法建築”。

對於這些宅基地上已經坍塌的、甚至可以說是違法建築的房屋,在被拆遷時還能得到補償安置嗎?

還是先看一下案例。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1、緣起

翠花自1966出生起就與父母等家人共同生活在河南某村,隨父母分了宅基地及住房,承包了自留山和林地,戶籍也一直在該村,是該村原始村民。

成年後與強子結婚,丈夫強子的戶籍隨翠花遷入該村,後生了一兒一女,戶籍也在該村。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不過翠花一家之前在外地做生意,老宅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變成危房。

2014年翠花因生意失敗,打算回家對原有房屋翻建後自己住。

但是,因翠花家的房屋所在地被列入中心城區徵收改造範圍,房屋和土地都被凍結了,區管委會不讓翠花翻建房屋,不給辦理相關的翻建手續。

經該村委會同意,翠花先在老宅基地周邊建了兩間房供一家人臨時居住。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2、生變

2017年,翠花所建房屋的區域內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在徵收過程中,徵收相關單位未將翠花的房屋作為合法建築納入徵收安置,未對翠花一家進行安置補償。

在徵

收補償期間,

2017年10月27日,該區行政執法局作出(2017)第50號限期拆除通知,翠花未經批准擅自非法佔地並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兩間房屋屬違法建築,責令翠花於2017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拆除。

2018年2月23日,翠花所建的兩間房被強拆。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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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審

長久以來,“民告官”都不容易:不敢告、告不了、告不動。但不管多難,總要一試。

翠花一家就是這麼決定的,“民告官”,要個說法,去打官司,狀告市政府、該區管委會、及街道辦事處。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翠花一家訴請:確認三個被告未按人人平等原則對四原告作出房屋徵收和補償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三被告給付原告房屋徵收拆遷補償款共計108萬餘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市人民政府稱:市政府不是徵收主體,無義務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未拆除過違法建築,翠花其起訴市政府錯誤。

被告管委會辯稱:案件是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法律關係,不是房屋徵收拆遷法律關係,管委會非違法建築拆除主體,應駁回。

被告

街道辦

辯稱:本案為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法律關係,非房屋徵收拆遷法律關係,城東街道辦非違建行政執法主體,也非拆除主體,應駁回。

一審法院於2019年10月判決駁回了翠花的訴請。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4、二審

“民告官”不容易,翠花是深刻體會到了,不過,翠花決定將官司打到底!

翠花隨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訴。

河南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為:

首先,徵收補償主體為被告,故信陽市人民政府和城東街道辦均不是適格被告;

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既包括對房屋造價的補償,也包括對宅基地使用權益的補償。對於特殊情形下村民在所屬集體經濟組織無房屋的,也應當透過置換、補償等方式保護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益。

第三,本案翠花在未得到批准的情況下進行建設,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被強制拆除,這一事實客觀存在。但是,其在所屬村是否有房、是否符合申請建房的條件、是否提出申請、不予批准是否基於申請人的原因等應當納入是否應當補償、依據什麼標準進行補償考量的因素。區管委會簡單地以所建房屋未經批准屬違法建築、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予以補償安置,理由不足,有失公平。

2020年1月,河南省高院下達終審判決,內容如下:

一、撤銷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3行初145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翠花對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起訴;

三、確認管委會對翠花一家不予補償的行為違法;

四、責令管委會在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翠花一家依法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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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審

這下管委會傻眼了,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審理後認為:儘管翠花一家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建設房屋,所建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已被強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利,管委會應當基於翠花一家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對四人予以補償安置。

至於四人在該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則是補償安置過程中確定補償標準的考量因素之一,管委會僅以四人所建房屋屬於違法建築、原住房已坍塌為由,拒絕給予翠花四人補償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

2020年12月,駁回了管委會的再審申請。

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坍塌,被拆遷時還能獲得補償安置嗎?

總結一下,不管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存在,村民基於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在拆遷中可以得到拆遷補償!

補償的標準是什麼,要根據當地的徵收補償辦法來確定,還要考慮到每個被拆家庭的特殊性。

要講理講法,行政機關在面對老百姓時,更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不能想當然!

在一個判決結果不盡如人意時,繼續努力爭取,很有可能會迎來轉機。

不過還是要強調:對於過分貪婪,妄圖透過拆遷“發家致富”的被徵收人,其所面臨的風險是巨大的。

被徵收人能夠得到的,是公平、合理的補償,切記!

超過這個原則了,法律就不保護你的訴求了,這點一定要明確。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路在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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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2019)豫13行初145號《行政判決書》、(2019)豫行終3767號《行政判決書》、(2020)最高法行申13515號《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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