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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國土局閒置土地資訊公開案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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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匯入

「以案說法」國土局閒置土地資訊公開案淺析

本圖來源於網路,與本案無關

隨著我國近年對政府資訊公開日益重視,公眾參與決策的熱情日漸高漲,政府公信力也隨之大大提高。但是,並非事事順意。由於深受保密傳統和保密文化的影響,加之我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也不盡完善等多種原因,許多政府資訊不能及時公開,甚至有些時候即使在公眾強大輿論推壓之下仍然“猶抱琵琶半遮面”。這種現象不僅有損公民的知情權,也極大地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極其不利於政府公信力的提高。本文就結合某市國土局閒置土地資訊公開案淺析相關政府資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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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據媒體2010年4月2日報道,2009年3月2日,某市召開國土資源暨土地綜合整治和執法檢查工作會議。會上公佈:針對一些開發商或者企業拿地不及時開工建設、故意囤地等行為,經過清查,去年認定23宗閒置土地,面積為100。92公頃(摺合1 513。8畝),已經報政府批准,給予了無償收回、徵收閒置費和限期開工建設等處理。這則訊息被當地媒體報道後,引來讀者廣泛關注。眾多讀者詢問:閒置土地的“地主”是誰,究竟是哪些土地被無償收回?對此,該媒體記者嘗試聯絡採訪某市國土資源局。但是,長達兩週的時間裡,該報記者堅持不懈,多次試圖聯絡採訪該市國土資源局,卻無一例外均遭遇閉門羹。從市國土資源局拿不到閒置土地處置資訊,當地媒體開始發動熱心讀者在民間開展閒置土地調查,並對了解到的一些閒置土地情況予以連續報道。十幾天內,對調查瞭解到的一些單位涉嫌閒置土地的情況,當地媒體記者又多次向某市國土資源局舉報,結果同樣遭遇“踢皮球”。據該報報道,後來,該報記者不得不直接向該省國土資源廳進行舉報。該報的連續報道,在當地引發強烈關注。讀者和網友針對這個問題展開熱烈討論,猜測政府不公開閒置土地處置資訊的原因。在媒體的連續報道監督以及當地國土資源廳的督促下,3月28日,某市國土資源局終於將2009年認定的某市23宗閒置土地資訊向當地媒體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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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那麼該閒置土地資訊是否屬於應當公開資訊範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

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大量土地閒置會引起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某市23宗土地閒置已然關係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這些

閒置土地

資訊當然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並依法行使其監督權。根據上述規定,某市國土局不僅應該公開,而且應該主動公開這23宗

閒置土地

的資訊,以保護公民的知情權,接受群眾監督,以督促所審批的土地能夠及時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益。另外,2009年3月11日,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佈《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打擊囤地行為的具體要求。該《通知》第14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透過各自入口網站,或召開新聞釋出會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開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及閒置土地查處資訊。”該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開資訊的主體—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二是公開資訊的方式—各自入口網站,或召開新聞釋出會等形式;三是公開資訊的時間—定期或不定期;四是公開資訊的內容—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及閒置土地查處資訊;五是公開資訊的物件—社會。

如果說《條例》的規定不甚明確、具體的話,那該《通知》的規定則使人一目瞭然。如此明確具體的規定,作為“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某市國土局何以認為“對於這23宗土地的具體資訊如何公佈、公佈到什麼程度,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公開這些資訊不僅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屬於某市國土局應該主動公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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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匯入

如果政府資訊深藏於行政機關,不對外公開,公眾對政府資訊毫不知情,其知情權就得不到實現;而沒有了對政府資訊的知情,勢必會影響其參與政治事務的程度,甚至會影響到其參與熱情、參與機會;沒有了對政治事務的充分參與,其表達權的實現會遇到許多障礙,更無從監督政府行為。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缺失,毫無疑問會使其失去對政府最起碼的信任,政府將不可避免地陷入信任危機,政府也將失去公信力。

(作者 王子誠 實習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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