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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

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

——基於全國556個家庭農場兩期追蹤調查資料的實證分析

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

一、引言

如何在維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民增收,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發展面對的時代命題。發達國家的歷史經驗和中國的基層實踐表明,家庭農場是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的有效模式(Hoppe and Banker,2010;張紅宇,2018)。然而,隨著規模擴大和數量增多,部分農場的經營效果並不理想(姜麗麗等,2017),透過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創新提升農場績效顯得尤為重要。在此背景下,將家庭農場的生產優勢和合作社的組織優勢結合起來,推動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成為提升農場績效的重要思路(蔡榮等,2019)。

理論上講,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是一種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創新,但是在中國現實情境下,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動機分化為兩種:一種是以提升農場自身市場競爭力為目標的市場導向動機,另一種是以享受優惠政策為目標的政策套利動機。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路徑也分為兩種:一是透過內部組織模式變遷實現,二是透過外部政策優惠套取實現。因此,識別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具體路徑和必要條件至關重要。

本文的核心研究問題是: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有效路徑和必要條件是什麼?具體而言,本文在分析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機理基礎上,基於全國範圍內556個家庭農場的追蹤調查資料,採用傾向得分匹配-雙重差分法(PSM-DID)實證分析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並進一步分析影響機制和影響異質性。本文的邊際貢獻在於:一是將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與中國現實情境緊密結合,在理論層面剖析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作用機理;二是首次使用全國層面的大樣本追蹤調查資料,實證檢驗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有效路徑;三是識別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必要條件,為提升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相關支援政策的精準性和針對性提供決策依據。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一)釐清“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概念

本文將“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定義為:家庭農場主出於農場發展需要和國家政策引導,在遵從“盈餘按惠顧額返還”“惠顧者均享有剩餘控制權”等原則下,以理事長身份實際控制和管理合作社,並且享有剩餘索取權的新型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

(二)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與農場績效

1。路徑一:內部組織模式變遷。(1)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橫向聯合與農場績效提升。家庭農場在生產過程中會投入較多資金建造廠房、購置裝置等,這在提升生產效率的同時也因產生專用性資產增加了事後違約風險。透過領辦合作社,家庭農場與其他農戶橫向聯結在一起,共同出資購置專用性資產,或以自有資產折價入股合作社。此時,合作社擁有專用性資產的共有產權(韓文龍和徐燦琳,2020),家庭農場僅承擔專用性資產的部分投資,隨後透過在合作社內部獲取社會化服務的方式獲得專用性資產使用權(侯建昀和劉軍弟,2014),從而在不影響生產效率的前提下減少專用性資產投資,同時實現高效生產和交易成本節約。

(2)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縱向延伸與農場績效提升。單個家庭農場在市場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導致產品價值被中間商攫取。透過領辦合作社,家庭農場吸納其他生產者成為合作社社員,與其建立起利益聯結紐帶,增加供貨數量並延長供貨週期。這進一步增加了家庭農場的市場發現機會並增強了市場博弈實力,緩解了單個農場難以向消費市場縱向延伸、難以對接終端市場的問題(劉同山和孔祥智,2019)。終端銷售模式能夠使家庭農場直接參與最終產品市場交易並佔據更多市場份額,規避了中間商品交易的成本(鄭風田等,2021),從而使家庭農場能在更大程度上獲取市場收益。

2。路徑二:外部政策優惠套取。政府部門為了扶持合作社發展,往往提供多種優惠政策。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能夠獲得更多扶持,由此形成政策套利動機。但是,由於監管成本高昂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現實中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治理結構可能並不符合合作社的本質規定(鄧衡山等,2022),也並未改變家庭農場與合作社其他農戶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藉助偽合作社的身份套取政策優惠,進而透過增加現金流和改善生產條件提升農場績效,這種出於政策套利動機而成立合作社的做法是實際執行中不可忽視的現象。

根據以上分析,本文提出4個研究假說。

H1: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具有提升作用。

H2a: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透過與其他生產者的橫向聯合提升農場績效。

H2b: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透過向消費市場的縱向延伸提升農場績效。

H2c: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透過套取政策優惠提升農場績效。

三、資料來源、模型構建與變數選取

(一)資料來源

本文研究所用資料來源於“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專案。該專案共開展了三期調查,本文使用後兩期的家庭農場追蹤面板資料,將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事前和事後時點分別設定為2016年和2018年。在剔除2016年以前已經領辦合作社的家庭農場樣本以確保所有樣本在事前時點均未領辦合作社之後,得到一個由556個兩期完全可追蹤的家庭農場樣本組成的資料庫。

(二)模型構建

本文采用PSM-DID方法評估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將2016年未領辦合作社但2018年領辦合作社的家庭農場視為處理組,將2016-2018年均未領辦合作社的家庭農場視為對照組。在影響機制檢驗方面,設定中介效應模型對橫向聯合、縱向延伸和套取政策優惠三種機制進行檢驗。

(三)變數選取

1。被解釋變數。本文被解釋變數為農場績效,用家庭農場淨收益來衡量,即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之和扣除經營性成本。

2。核心解釋變數。家庭農場是否領辦合作社是本文核心解釋變數,也即處理組和處理年份的交叉項。處理組為虛擬變數,當家庭農場在2018年已經註冊合作社時,變數取值為1,樣本進入處理組;反之,變數取值為0,樣本進入對照組。處理年份也是虛擬變數,將2018年設定為處理年份,變數取值為1;將2016年設定為基準年份,變數取值為0。

3。控制變數(匹配變數)。為了儘可能地控制其他因素的影響,從農場主個人特徵、家庭農場特徵和外部環境特徵三方面選取17個控制變數納入模型。

4。機制檢驗變數。為了檢驗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作用機制,本文分別選取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是否有新銷售渠道、專案和政策數量作為中間變數。

四、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影響的估計結果

(一)基準估計結果

利用多種匹配方式進行傾向得分匹配之後,PSM-DID結果均表明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 在5%的統計水平上對農場淨收益具有正向影響,說明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有效提升農場績效,假說H1得證。

(二)PSM-DID估計的有效性分析

首先,本文對PSM 過程進行了平衡性檢驗與共同支撐檢驗,均得到透過;其次,本文進行了潛在非觀測變數影響檢驗,基準估計所得結論通過了安慰劑檢驗。

(三)穩健性檢驗

首先,本文采用工具變數法選取周邊是否有經濟組織變數作為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工具變數進行迴歸;其次,本文采用替換變數法,以經營性淨收益替換基準迴歸中的被解釋變數,結果與基準迴歸結果均一致。

(四)機制檢驗

1。“內部組織模式變遷”路徑檢驗。橫向聯合作用機制檢驗表明,減少專用性資產投資並未發揮中介作用,假說H2a並未得證。這是因為現實中家庭農場資金和資源豐富,是絕大部分專用性資產的直接出資者,而作為外圍成員的其他農戶主要充當惠顧者,鮮少以資金或資產入股合作社。縱向延伸作用機制檢驗表明,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透過銷售規模的擴大增加市場發現機會、增強市場博弈能力,使家庭農場直接進入終端市場,獲得更高的產品溢價和市場份額,假說H2b得證。

2。“外部政策優惠套取”路徑檢驗。政策優惠獲取在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轉移性收入的影響過程中具有中介作用,但是在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中並未發揮中介作用,假說H2c並未得證。可能的原因是:現實中以套取政策優惠為目的的偽合作社變“外部政策優惠支援”為“外部政策優惠套取”,並未真正改善家庭農場與其他農戶以及市場主體的關係,制約了支援專案和優惠政策應有效果的發揮。

綜上,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農場績效提升效應是透過內部組織模式變遷發揮作用的,而不是透過成立偽合作社套取政策優惠來發揮作用的。

五、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必要條件

(一)農場主個人特徵

當農場主接受過農業技術培訓或有專業技術職稱時,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顯著提升農場績效,反之提升效果不顯著。可見,家庭農場主的個人能力是家庭農場進行最優決策的前提,也影響著家庭農場對周邊農戶的號召力,是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必要條件。

(二)家庭農場資源稟賦特徵

在農場土地經營面積較大、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較高、家庭總收入水平較高的情況下,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有效提升農場績效,反之提升效果不顯著。可見,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需要以相對豐富的資源稟賦為支撐,這是保證家庭農場話語權的關鍵,也是發揮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績效提升效應的必要條件。

(三)合作社經營與組織特徵

當經營類別為種植類時,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顯著提升農場績效,當經營類別為養殖類時,提升效果不顯著,這是由於兩種經營類別的合作社所生產產品的資產專用性程度不同。家庭農場領辦生產型合作社未能有效提升農場績效,而領辦服務型合作社能夠有效提升農場績效,這是由於生產型合作社主要發揮橫向聯合功能,而服務型合作社有助於發揮縱向延伸功能。

(四)外部環境特徵

在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村莊,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有效提升農場績效,反之提升效果不顯著,這是由於在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區域家庭農場獲得市場資訊和找尋消費市場的實力較強,領辦合作社的“錦上添花”作用不明顯。到縣城距離較近的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顯著提升農場績效,反之提升效果不顯著,說明縣城中的消費市場可為合作社開闢銷售渠道提供空間,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向消費市場的縱向延伸需要市場可及性。

六、結論與啟示

本文使用全國範圍內556個家庭農場的追蹤面板資料,採用PSM-DID模型分析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對農場績效的影響。結果表明: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能夠顯著提升農場績效;績效提升效應主要來自內部組織模式變遷的優勢,而非外部政策優惠套取的“捷徑”;在內部組織模式變遷中,家庭農場與其他生產者的橫向聯合並未起到提升農場績效的作用,向消費市場的縱向延伸是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有效途徑。異質性分析結果表明,農場主較強的個人能力、家庭農場豐富的資源稟賦、合作社的種植類經營特徵和服務型組織特徵、村莊較低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好的市場可及性是家庭農場透過領辦合作社提升農場績效的必要條件。

基於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啟示:第一,充分發揮合作社的組織平臺作用,支援家庭農場加強與其他農戶聯絡並進行銷售渠道創新。一是政府應鼓勵家庭農場加強與周邊農戶的聯絡,構建起利益聯結機制;二是政府應為家庭農場藉助合作社進入、對接市場提供支援,如搭建資訊化平臺為家庭農場和合作社提供終端銷售市場資訊。第二,規範引導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並加強監督審查。地方政府應嚴格審查家庭農場擬註冊合作社的參與人名單、合作社章程等;相關部門要透過走訪合作社成員、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的日常活動進行監督;此外,政府部門在為合作社提供優惠政策時應當加大審查力度。第三,提升對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政策扶持力度的多樣性與精準性。包括推廣家庭農場主培訓制度、加強對擬領辦合作社家庭農場的實力評估、引導家庭農場領辦種植類合作社、扶持提供多元化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合作社、重點支援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村莊的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為偏遠地區家庭農場領辦合作社提供必要條件等。

原文刊發:《中國農村觀察》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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