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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違規補課,在職教師受處分,代課教師卻被辭退,公平否?

教育部明令禁止“在職教師有償補課”,違規者都會被受到嚴厲處罰。

但近日,海口某學校對教師“違規補課”的處罰卻引發網友質疑。

據10月12日《海南特區報》報道,海口某學校有10名教師違規補課,其中有5名被辭退,另外5名分別受到警告、扣發績效獎金、兩年內不得參與崗位晉級、兩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兩年內不得參與評優評先等處分。

前者被辭退者都是臨聘教師,沒有事業編制身份,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代課教師”;後者受處分的則都是在編教師。

有網友質疑說,同樣是“違規補課”,處分為什麼不同呢? 就因為身份不同嗎?如此就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弱化了制度的剛性和一致性,對於下步不分學校、不分物件,嚴格落實“雙減”政策,很可能會起到負面作用。

網友的“公平”理論上看似很有道理,但在實際中卻是無法實行的。

代課教師和正式教師雖然都是犯同樣錯誤,但正因為其身份不同,其處分註定也會不同。

因為,如果說“警告、扣發績效獎金”這類的處分對二者都“對等”的話,“兩年內不得參與崗位晉級、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得參與評優評先”這些處分對二者卻“不對等”:對在編教師來說,這是非常嚴重的處分,直接影響、決定著其相當長一段時期、甚至終生的經濟待遇及政治前程;而對代課教師,這些處分卻沒有任何的約束,他們連編制都沒有,還會在乎評什麼職稱?在乎會晉職、晉級?還會考慮什麼政治前程?

因而,對他們而言,違規之後只能是解聘。也因此,這種“不同處罰”並非是對在職教師的“縱容”,也並沒有“弱化了制度的剛性和一致性”。

如果按網友所說非得對二者“公平”對待,不解聘“代課教師”,那麼首先應該請網友給出一個和在編教師“不能晉職、晉級”等一樣“對等”的對代課教師有約束力的處分,如果不能,那網友的想法就只能是無稽之談。

在這裡,平湖一柱不是“身份主義者”,更非是對代課教師持有偏見,只是,在殘酷的現實面前,你不得不承認,代課教師和在編教師就是因為身份不同,而持有不同的權利和利益,特別是長期的利益。

為此,用相同的處分制裁不同身份的教師,那才是對“制度剛性和一致性”的教條理解,才是對制度的真正“弱化”,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僅對二者都進行“警告、經濟處罰”則力度不夠,那才是對在編教師的偏袒;而如果將二者都予以解聘處理,那對在編教師豈不是過於嚴厲,同樣也不公平,是有違“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的一種草率。

因而,對“辭退的為何都是臨聘教師”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是合乎邏輯的,至於其中可能會產生的“不正確誤導資訊”,完全是某些網友“疑人偷斧”心理下衍生出來的假想,是“公平空想主義”的烏托邦!

同是違規補課,在職教師受處分,代課教師卻被辭退,公平否?

(作者:李玉柱,本文為 平湖一柱原創作品,歡迎指導,轉載或引用請註明作者和出處,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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