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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夫妻財產

區分夫妻財產

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範圍: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或者雙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

(4)、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夫妻個人財產產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為個人財產);

(5)、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智慧財產權上的財產性權益”;

(6)、繼承或受贈所得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該夫或妻的一方個人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個人所有,但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9)、婚後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則上認為夫妻按份共有。

區分夫妻財產

法定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6)、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7)、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個人所有;

(8)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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