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情感/ 正文

女醫生口述被副院長性侵20餘次,警方要求撤案後,後又重新立案

女醫生口述被副院長性侵20餘次,警方要求撤案後,後又重新立案

女醫生口述:

那個時候(被強姦時),他(王某某,副院長)打我,我也不敢吭聲,他一直說他是副院長,公安局局長和副局長都是他親戚,如果說(告發他),就殺我全家。加上我是女生,我也不敢吭聲,就這樣。(被他強姦)有過20多次吧,因為他是領導,他找我,我不敢吭聲。我的父母都是農民嘛,都不在家,我們家是別鄉的,離那(醫院)可遠了,我就只能在那裡住宿舍。然後這個事情(哭泣),我也不敢和家人說。

我是考到基層369工程,在衛生院需要呆6年嘛,他(王某某,副院長)就說6年都會被他這樣(被他繼續強姦)。我不能忍受這種事情,我也不想再上班,給家人說(自己不想再上班了),家人說不行,家人就必須讓我去。

女醫生口述被副院長性侵20餘次,警方要求撤案後,後又重新立案

基層維權有多難?擺在面前是重重大山:

1、對方權勢較大,又是副院長,背後有人,什麼局長副局長,都是他們家親戚。面對強敵,別說一個剛剛初出茅廬的小姑娘了,就是一江湖老狐狸也需要掂量幾分。

2、公眾輿論的壓力,道德的審判,家人的不理解。唾沫底下淹死人。一個柔弱的小女子如何承受?

3、沒有保留有必要的證據,如影片記錄,受傷照片,通話音訊,等充分必要的證據,若有了,無論他有多大能耐,收他入獄,指日可待。

女醫生口述被副院長性侵20餘次,警方要求撤案後,後又重新立案

人走江湖,要多留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當自己受到非法待遇,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要想方設法去收集證據,有了證據,你就擁有了制勝的法寶,討回公道的利器。

不要選擇忍氣吞聲,否則他對方只會變本加厲。有太多這樣的案例,罪犯拿捏到被害人的心理,會對其加以精神抽空,然後去行使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受受害者更是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有效地捍衛自己。

犯罪分子也應該清楚,現在不是過去,不是那種一手遮天,獨霸一方的年代。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當你為了一時的爽快,去飲鴆止渴,去鋌而走險,去傷害他人,去觸犯法律。有朝一日,當醜事大白於天下之際,也是你下鋃鐺地獄之時。

女醫生口述被副院長性侵20餘次,警方要求撤案後,後又重新立案

民法典2020年版,法律常識一本全,全面解答與你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讀懂法律常識刑法民法

檢視

法律知識普及

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行為性的一種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女醫生口述被副院長性侵20餘次,警方要求撤案後,後又重新立案

特性

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