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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隋大業年間,張允濟任武陽縣令,其鄰縣為元武縣。一天,有元武縣民來武陽縣張允濟縣衙告狀,說他以母牛寄養在妻家八九年,生小牛十餘頭。等到他將要攜妻回家時,妻家拒不還牛,雙方為牛之歸屬發生爭議,元武縣幾任縣令都不能斷清此案,故到武陽縣投訴。張允濟於是令人將牛主捆綁起來,用黑布矇住他的頭,一併來到妻家村中,並說:

“官家捕獲一盜牛賊在此(指矇頭人),其供認將所盜之牛藏匿於本村中,現命各家都要把自家牛的來歷講清楚,否則以盜牛同案論。”

妻家不知是計,恐被牽連,便指著家中牛群說:

“這些都是女婿家的牛,我可說不清來歷。”

張允濟當即揭開其婿的矇頭布,並對妻家人說:

“這就是你家女婿,牛可以歸他了。”

妻家人當場叩頭認罪。

此案現在看來屬於純民事糾紛,但在古代,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以

“盜”

罪論,是要被處以刑罰的。但此案中,女婿將母牛寄養在妻家時並未立有契據,且又缺少旁證,故如何確認牛的主人成為此案審理的關鍵。

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張允濟劇照

張允濟透過對原告的調查訊問,於情理之中斷定女婿所言屬實。於是他暗設了

“捕獲盜牛賊”

的騙局,迫使妻家因懼怕牽連而說出了實情。此種斷案方法被古人稱為

“鉤慝之術”

“鉤距之術”

“鉤距”

的字面意思是帶有倒刺的釣鉤,據說發明此術並精於運用者,乃漢代的趙廣漢。古人對此術的解釋為:

“蓋以閉其術為距,而能使彼不知為鉤也。”

也就是透過設局、下套、布餌等方法,曲折而非直接地鉤取實情,屬於刑事偵查手段。

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趙廣漢畫像

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

“跨境管轄“

“鉤距之術”

是否合法。關於跨境管轄,《折獄龜鑑》的作者鄭克認為:這是隋代司法制度所允許的,若在其他朝代,只能行文委託當地衙門審斷此案。川關於鉤距之術,因中國古代司法沒有明確的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分,允許使用包括刑訊在內的一切手段逼取當事人口供,所以鉤距之術在古代不但不違法,反而被認為是古代官員智慧和恤民的典範。

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折獄龜鑑》

此案若在當代,跨境管轄是被嚴格禁止的。而所謂的鉤矩之術,在刑事審判中屬於

“誘供、騙供或逼供”

行為,乃是嚴重的程式違法;在民事審判中,屬於法官為一方當事人收集證據,違背了當代民事審判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

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所以,古代司法中的鉤距之術,在當代司法中是嚴禁使用的,而此案或此類案件在原告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永遠也得不到古代官員的審斷結果。表面上或獨立地看待這一案件,人們會錯誤地認為當代司法無情、無助、無能和當代司法人員不負責任,但這恰恰是當代司法的革新之處。

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鉤距

在刑事審判中,當代司法強調的是

“疑罪從無“

,本質上體現著人權保護的價值取向;在民事審判中,當代司法強調的是

“責任自負”

,即當人們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時,如果不注重自身權益的保護(如本案寄養母牛時未按法律規定訂立相關契約),則權利喪失的風險即已存在,一旦發生爭議,權利方就會因為缺少相關證據而喪失客觀存在的權利。

隋朝辯案:私自侵佔他人財產,乃至錯認他人財產為己產,是什麼罪

這不是當代司法的欠缺,而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私權利的干預方式、干預重點、干預階段發生了變化,即由古代民事行為後的干預(發生糾紛後的司法干預),轉變為當代的民事行為前或民事行為中的干預(為民事行為時的立法干預)。在當代法律制度下,更強調當事人自身民事行為的合法性和依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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