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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判例:區政府強拆工業園,被起訴甩鍋街道辦?判決依法擔責!

在徵地拆遷期間,拆遷戶和拆遷部門經常會就拆遷安置補償產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於,許多拆遷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並不願意給拆遷戶足額的補償,

如果拆遷戶不肯妥協退讓,就可能會遭遇違法強拆,強拆行為若被判違法,那麼強拆機關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許多拆遷部門為了避免自己擔責,在強拆訴訟中都會把鍋甩給下級機關,這到底合法嗎?法院又是如何認定?今天筆者就透過廣州的一則判例帶大家瞭解一下。

廣州判例:區政府強拆工業園,被起訴甩鍋街道辦?判決依法擔責!

一、案情簡介

陳某於

2015

年在廣州市白雲區

XX

工業園租賃了一處

300

㎡的房屋用以經營化工產品,租期從

2015

6

月至

2020

6

月,多年來一直依法經營。

2018

3

月,陳某租賃的房屋被納入拆遷範圍,但因補償安置標準一直未談攏,陳某遂未簽訂補償協議。

2018

5

月,街道辦向陳某作出《限期搬遷通知書》,要求陳某在

1

個月之內辦理,期間街道辦依據白雲區人民政府制定的《

XX

高速公路廣州段房屋及土地徵收補償方案》(下簡稱“《補償方案》”)開始在周邊區域開始實施拆遷工作。

2018

10

月,街道辦在未對陳某依法補償的情況下,將陳某租賃的房屋強制拆除,陳某廠內財產受到嚴重損失。陳某不服,認為白雲區人民政府系《補償方案》的制定主體,其委託街道辦強拆的行為違法,遂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區政府辯稱:

“我方未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也沒有實施強拆行為,我方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請求法院駁回陳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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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陳某租賃的房屋系國有土地上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根據該條可知,徵地拆遷期間,如果拆遷部門未對拆遷戶先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是不能直接強拆的,且拆遷必須依法拆遷、文明拆遷,不允許採取非法手段逼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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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拆遷戶一直拒絕簽訂協議,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根據上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如果拆遷戶一直未搬遷,那麼拆遷部門也應當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且在拆遷戶在期間內對該決定不復議、不訴訟情況下,才能強拆,而且拆遷部門也不能自行決定強拆,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拆。

本案中,拆遷部門未依法對陳某進行補償,也未作出補償決定,更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強拆行為的實體和程式上雙重違法,侵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即便陳某隻是租戶,但拆遷部門也應當對其強拆行為給陳某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廣州判例:區政府強拆工業園,被起訴甩鍋街道辦?判決依法擔責!

三、法院判決

1。

確認白雲區人民政府於

2018

10

月強拆陳某承租的

XX

工業園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

本案訴訟費,由白雲區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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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總結

本案中雖然是街道辦強拆,但鑑於街道辦系依據區政府制定的《補償方案》實施拆遷,故街道辦強拆行為應視作區政府的委託,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陳某如對強拆行為不服,應依法起訴授權機關即區政府,即陳某若起訴街道辦反而是錯誤的。

本案中,區政府在未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前提下,便委託街道辦實施了本案的強拆行為,該強拆行為嚴重侵害了陳某的合法權益,故區政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對街道辦強拆陳某房屋給陳某造成的損失,進行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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