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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女士是一名美容顧問,卻兼職家中賣淫,遭趙某嫖宿後並搶劫毀容

小曼是上海一家美容院的顧問,外表和工作一樣光鮮亮麗。然而卻有著一份見不得人的兼職__賣淫。一天趙某又約好小曼,4000元在小曼家中過夜。激情過後,趙某兇相畢露,持刀劃傷小曼臉部並搶劫7萬。小曼猶豫再三,選擇報警。#男子搶劫賣淫女獲刑十年半#

上海的女子小曼做美容顧問的工作,工作之餘卻在賣淫。半年前小曼和趙某有過交易。趙某以年輕富有,說話得體,贏得了小曼的好感。

半年多沒見了,突然有一天趙某聯絡到了小曼,並且約好在小曼的家裡過夜。小曼趁機抬高了價格為4000元。趙某很爽快答應了。

於是兩人來到了小曼的出租屋內開始了交易。可是讓小曼萬萬沒想到的是。在兩人在荒淫縱慾,各取所需後。

趙某突然用繩子把小曼綁了起來,並用刀子劃傷了她的臉和手臂威逼,以小曼的名義貸出了7萬塊錢。然後逃之夭夭。

1、趙某構成了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趙某在小曼的出租房內,採用了對小曼捆綁,持刀劃傷面部等暴力手段,劫取了小曼7萬元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他人財物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而數額巨大,是指3萬塊錢以上10萬塊錢以下。本案的搶劫數額為7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判處趙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趙某不構成入室搶劫。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2005年6月8日最高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戶”的範圍明確規定:“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的特徵。

首先,本案中小曼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也就是入室搶劫裡的“戶”。由於小曼在這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因而小曼租住的房屋已經喪失了“戶”的隔離性特徵。

其次,從入戶的非法性看,如果趙某是臨時起意,那麼不構成入戶搶劫。

如果趙某是事先就有搶劫的目的,那麼趙某也不構成入戶搶劫。

因為趙某此時的入戶是經過小曼的引狼入室,同意其合法入戶的。排除了入戶的非法性,再加上小曼的“戶”不具有隔離性特徵,因此不構成入戶搶劫。

3、小曼以4000元價格讓趙某在家中過夜。兩人構成賣淫嫖娼。

《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

最終,趙某以搶劫罪被判處10年6個月。小曼也因賣淫行為,受到了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兩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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