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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內因瑣事引互毆 漳浦一男子傷人致輕傷二級獲刑

閩南網9月28日訊(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會所包廂內因瑣事引發肢體衝突,結果不僅賠錢,還被判刑,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近日,被告人陳某安犯故意傷害罪,被漳浦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被告人陳某安,今年56歲,來自漳浦縣,初中文化得,案發前,無固定職業。2013年3月、2019年11月均曾因犯危險駕駛罪,均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合計判處罰金9000元。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去年8月1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安在漳浦縣赤湖鎮北橋村鑫海灣會所406包廂內與因瑣事與鄭某發生口角糾紛並互毆。其間,被告人陳某安持話筒砸中鄭某的額頭,腳踹鄭某的胸部,致鄭某肋骨骨折3處構成輕傷二級。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陳某安賠償被害人鄭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8000元,賠償款已履行。鄭某對被告人陳某安表示諒解。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安因瑣事腳踹鄭某的胸部致其輕傷二級,其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但是,案發後,其具有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悔罪表現,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及取得諒解等從輕、從寬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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