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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協盡職調查細則解讀:盡職調查細則出臺 ABS發展趨於規範透明

 一、監管機構推動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則體系,政策檔案相輔相成,企業ABS的發行與存續期管理趨於規範

2019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公佈了第一批盡職調查工作細則,後續按照“成熟一類制定一類”的原則制定、釋出其他大類資產盡職調查工作細則。盡職調查細則為進一步完善業務規則體系,規範和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盡職調查工作,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提供了有利依據。

近幾年,證監會、中基協、上交所、深交所、機構間報價系統等機構陸續出具了針對企業ABS的政策檔案,均有意規範企業ABS的發行與存續期管理,推動市場健康發展。

表1 近年來監管機構出具的ABS政策檔案情況

中基協盡職調查細則解讀:盡職調查細則出臺 ABS發展趨於規範透明

目前所有企業ABS均採用非公開定向發行的方式,產品設計較信用債複雜,風險隱蔽性較強,市場投資者難以快速準確把握產品風險。規範性檔案和業務規則完善,有利於增強投資人信心,提高投資人認可度。盡職調查和資訊披露屬於兩位一體的規則,資訊披露完備性的前提是盡職調查的充分性,各家監管機構出具的針對ABS的相關規則都是相輔相成的。

二、盡職調查細則用相對統一的盡調方法,進一步強調主體相關風險和歷史表現情況盡調,並強調基礎資產穿透性以及基礎資產處置回收方面的分析

PPP、應收賬款、融資租賃ABS盡職調查細則均分為四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對業務參與人/社會資本方的盡職調查)、第三章(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和第四章(附則)。

根據盡職調查細則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三類基礎資產對於主體(業務參與人/社會資本方)盡職調查要求大同小異。在加強參與方主體信用風險分析的同時,進一步強調了與基礎資產相關業務風控和歷史表現情況盡調,從源頭控制風險。

盡職調查細則對於三類基礎資產盡調要求差異較大,但均要求增強基礎資產穿透性分析,以及基礎資產處置回收分析;同時形成了相對統一的盡調方法,針對筆數眾多債權類基礎資產盡調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PPP的ABS基礎資產盡職調查共包含18條要求,涉及內容很豐富。

表2 中基協盡職調查細則第二章及第三章盡職調查內容

中基協盡職調查細則解讀:盡職調查細則出臺 ABS發展趨於規範透明

三、ABS存續過程中,有部分專案出現過資金不按約定及時歸集以及參與方不盡職而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等現象,盡職調查細則的出臺或將有助於此類風險防範

2017年7月,恆泰證券被中基協首開罰單,因為原始權益人在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至監管賬戶後,在專項計劃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迅速轉出;並在監管賬戶劃款日之前,重新將現金流轉回監管賬戶。時隔兩年,在ABS的存續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專案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歸集,或是不全額歸集的情況,違背了ABS透過現金流超額覆蓋來實現增級的初衷,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此次盡職調查細則單獨把這一條重提,加強對現金流歸集賬戶的核查力度,確保專項計劃能夠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保證現金流回款路徑清晰明確,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對於基礎資產交易合同執行規範性的重視。

自2018年以來,據不完全統計,關於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罰單共有16張,分別涉及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證券評估機構、會計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個人等,主要涉及原始權益人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未及時將重大事項書面告知各家中介、未按照規定歸集基礎資產現金流;計劃管理人未對專項計劃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存續期間未及時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未監督、檢查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情況;會計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等。

盡職調查細則明確規定,對於管理人、原始權益人等相關參與機構及人員違反細則、相關約定、承諾或者協會其他規定的,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處罰,而且對於情節嚴重的,協會可採取暫停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截至目前,各家監管機構針對ABS的處罰大部分是在出現風險事件之後的事後處罰,未來隨著監管細則的明確,可能在ABS存續期間,信用風險事件尚未暴露,但是各參與機構未按照專項計劃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而進行處罰,風險控制措施有可能會前移,進一步加強對於投資者的保護。隨著處罰機制進一步明確,企業ABS監管力度將逐步加強。

四、盡職調查要求的提高,雖短期內可能對相關業務產生一定影響,但長期有助於提高企業ABS的標準化程度,促進二級市場交易的活躍性,降低企業ABS的信用溢價

盡職調查細則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各相關機構可在此基礎上制定更為細化、標準更高的制度。盡職調查深度逐步提升,對業務參與人及各家中介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對業務參與人的盡職調查要求:增信主體為自然人的,應當核查增信主體資信狀況、代償能力、資產受限情況、對外擔保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增信措施有效實現的其他資訊;增信主體為原始權益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核查增信機構所擁有的除原始權益人股權外其他主要資產,該部分資產的權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後續權利限制安排。目前國內對於法人實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正在逐步完善,如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企業預警通等APP或是專業網站的建設可以查詢大部分法人實體的情況,但是查詢個人資產情況的相對較難,盡職調查難度很高,盡職調查的有效性相對較差。

如對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要求:應收賬款ABS和融資租賃ABS盡職調查均可以用逐筆盡職調查或者抽樣盡職調查兩種方法,原則上,對於入池資產筆數少於50筆的資產池,應當採用逐筆盡職調查方法;融資租賃ABS一般能獲取承租人的經營及財務資料,但部分應收賬款ABS獲取大量債務人的經營及財務資料較難。

短期來看,ABS盡職調查要求提高,業務參與人所需提供資料將有所增加,各家中介的工作量也將有所增加,對於專案的推進進度可能會產生一定影響,在企業ABS監管趨嚴的情況下,部分基礎資產型別可能會逐步萎縮,產品的創新性有所減弱,但在信用風險不斷爆發的背景下,風險的把控變得越來越重要,盡職調查細則等規定的出臺有助於企業ABS標準化程度的提升,促進促進二級市場交易的活躍,進一步降低企業ABS相當於同一主體發行的信用債的溢價,提升企業ABS的價值,有利於其長遠健康發展。

五、盡職調查的完備性也充分依賴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逐步完善,為全方位考察業務參與人及各家中介的信用質量提供了有利保障

根據盡職調查細則第四章附則規定,管理人及律師事務所應當透過各種途徑對相關主體違法失信情況進行核查。包括央行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被執行人資訊查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佈與查詢系統”、 “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稅務機關入口網站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違約失信情況。

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正在建立包含經濟交易信用體系和社會誠信體系在內的廣義的社會信用體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道德建設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近年來我國結合國情和現代資訊科技手段,在信用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例如,針對法院判決執行難問題,我國建立了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一些長期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主動履行了義務。

盡職調查的完備性也充分依賴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逐步完善,為全方位考察業務參與人及各家中介的信用質量提供了有利保障。

於此同時,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投資標的涉及應收賬款、融資租賃、PPP相關基礎資產的,其盡職調查工作參照盡職調查細則執行。該盡職調查所涉及的範圍不僅僅侷限於ABS,對於相關的私募產品同樣有約束力。

六、盡職調查細則規範程度較高,基礎設施收費類ABS等可能成為下一輪出具盡職調查細則的基礎資產型別

盡職調查細則所涉及的三類基礎資產規範化程度較高,而信託受益權因涵蓋的底層基礎比較雜,規範化較難;企業債權ABS涉及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協調統一管理有一定難度;小額貸款以阿里小貸和京東白條為代表,其他主體發行的小貸ABS較少,釋出規範化條款有一定的侷限性;近兩年正向保理專案逐步減少,規範化意義減弱;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ABS因目前正處於公募REITS推出的重要時點,而且房地產估值等問題爭議較大,以上型別基礎資產近期推出盡職調查細則的可能性不大,而基礎設施收費類ABS已經出具了相關的資訊披露指南,規範化程度相對較高,後期基礎設施收費類ABS等可能成為下一輪出具盡職調查細則的基礎資產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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