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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典”|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上)

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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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節 一般規定(上)

訴訟時效期間(不要“躺在權利上睡覺”)

法言俗語

一般來說,人出生時就依法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權利,直至死亡,這些權利伴隨人的一生。當這些權利受到損害時,如發生交通事故被撞傷或者他人借錢後沒有返還,我們可以直接與撞傷我們的人、借款人等負有相應義務的人(以下簡稱義務人)協商,要求他們承擔賠償損失、歸還借款等相應的責任,如果義務人拒絕承擔責任,我們還可以透過仲裁、訴訟等多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種請求賠償、返還財產等要求義務人承擔責任的權利在法律上稱為

請求權

從權利和義務的特性上來說,權利能夠給人帶來利益,人們一般會比較主動地行使;而義務會讓自己的利益受損,如果除去道德或者法律的約束,人們一般不願意主動履行。請求權屬於權利的一種,也需要人們主動行使。但從老百姓一般的理解和感情上來說,義務人損害了我們的權利,是否要求義務人賠償、何時候要求都是自己的事。例如,如果到期後沒有歸還的話,出借人是否索要這筆錢、何時候索要都是其自己對權利的安排。的確,請求權本身並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借款的事實並不會因為過去多少年而改變,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時間要求還錢。但有句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即,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法律就不再予以保護。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將導致社會經濟秩序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如出借人一直沒有要求借款人償還欠款的情況下,借款人就要隨時準備還錢,就不利於資源的充分使用。因此,法律就對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設定了一個時間段,經過法律規定的這段時間,權利人仍然可以請求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不再對他的請求權予以保護。所謂不再予以保護,就是指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間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那麼義務人就可以不再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例如,出借人借款5年後才要求歸還,雖然借款的事實仍然存在,也可以隨時要求歸還,但如果借款人說已經超過了3年,拒絕還款,此時出借人的借款就無法要回。像這種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間不行使而喪失法律保護的制度就是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法律規定的期間,法律上稱為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和長期訴訟時效期間。其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法律為一般的請求權設定了3年的行使期限,權利人必須在3年內行使;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特別法規定的期間,如《保險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了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

給付

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票據法》第17條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等等。這一類訴訟時效期間需要有明確的法律特別規定才能適用。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0年,權利人未要求義務人承擔過責任,不論權利人從何時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其權利都不再受法律的保護。當然,生活中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期間規定會出現合法權益不能受到保護的結果。在出現此類特殊情況時,需要由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對訴訟時效期間進行延長。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案釋法

1996年3月1日,原告農行天河支行(拆出方,簽約時名稱為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天河支行)與被告農商行天河支行(拆入方,簽約時名稱為廣州市天河區信用聯社)簽訂資金拆借合同,約定農商行天河支行向農行天河

支行

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拆借期限自1996年3月1日至1996年6月1日。協議簽訂後,農行天河支行於1996年3月1日將1000萬元劃入農商行天河支行賬戶。到期後農商行天河支行未將歸還資金。2006年2月5日至2007年1月5日,農行天河支行每月向農商行天河支行發出

對賬單

,對賬單中均未出現“還款”“催款”“欠款”等字樣,記載的款項金額只有本金。後農行天河支行要求還款被拒,起訴至法院,農商行天河支行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判決駁回農行天河支行的訴訟請求。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自古以來人們的樸素認識。但不及時要求欠款人還錢卻也可能導致“欠債不還有理”。在上述例項中,農行天河支行1996年3月1日將1000萬元拆借給農商行天河支行,1996年6月1日到期。到期後農商行天河支行沒有按期償還借款,不論出於何種理由,法律都認為農行天河支行應當知道1996年6月1日農商行天河支行沒有返還借款損害了其權利,從此時起其有權要求農商行天河支行償還借款。但農行天河支行直到2006年清理歷史債務時才要求農商行天河支行償還借款,並且是以對賬單形式,而對賬單上並無催收欠款的意思表示,農商行天河支行又拒絕還款。此時,距離1996年6月1日已經過去了10年有餘,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法律不再對農行天河支行的權利進行保護。因此,雖然農行天河支行仍然對農商行天河支行有1000萬元的債權,也仍然可以要求農商行天河支行還款,但農商行天河支行以該欠款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拒絕還款,人民法院無法再依法保護農行天河支行的權利。從法律上來講,如果農商行天河支行拒絕還款,農行天河支行已無法再要回這1000萬元借款。(

類似生活例項,可參見案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天河支行訴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詳見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 2018 ) 粵民再181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對自己的權利要上心。生活中我們享有的民事權利包含了方方面面,

當這些權利受到損害時,有些損失是比較明顯的,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有些不太明顯,如購買的產品存在瑕疵但不影響使用。當權利受到損害時,寄希望於義務人積極主動地履行義務既不符合義務的特性,也不利於自己權利的保護,因此作為權利人,應當對自己的權利上心,盡到十分注意,時時進行審視和檢查,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後,及時地進行利益評估和衡量,如果損失很小或者忽略不計,維護合法權益的成本要高於損失,經過衡量可以放棄的,則不產生訴訟時效的問題;但如果經過衡量認為需要要求相應的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要及時進行主張。

2

在規定的時間段內行使權利。要求權利人對自己的權利上心,受損後

及時主張權利,並不是要求權利人一受損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是催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但並不限制行使權利的方式。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既可以直接向義務人提出承擔責任的要求,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些方式能夠避免權利因訴訟時效的經過而失去法律保護。所謂及時行使請求權,就是要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越早越好。如前文所述,訴訟時效期間因權利的不同而長短不一,一般性的訴訟時效期間在3年,有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比較短,如《票據法》第17條規定的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只有3個月,一旦經過這段時間,義務

人就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此,不管訴訟時效期間是長還是短,只要我們一知道權利受到了損害,就要及時地要求義務人承擔責任。

3

注意留存主張權利的證據。我們通常聽到人們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出於誠信等潛在意識和證據意識的缺乏,不擅於對有關糾紛事實留存證據,直到訴訟至法院,才意識到並著手準備大量的證據,而此時往往已經非常被動。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多種多樣,除有第三方參與的外,很大一部分糾紛前期是雙方面對面地口頭進行協商,自行協商的過程中往往不會形成書面材料,也不太注意留存相應的記錄,形成訴訟後如果權利人無法證明這一段協商的過程或者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義務人又否認這一段協商的過程,法官往往就難以認定權利人主張過權利,進而就可能產生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後果。因此,在糾紛發生後,如果雙方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權利人應當注意留存能夠證明協商過程的證據,如通話錄音、簡訊記錄、聊天記錄等,以避免形成訴訟後難以證明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何時起算(權利受害人,維權要儘早)

法言俗語

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首要的前提是有請求權的產生。從常理上來說,我們要想要其他人做某件事情,都得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向別人要錢,要麼是別人借了咱們的錢到期未還,要麼是別人欠咱們的貨款等。從請求權的角度來說,權利人的請求權產生於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即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合理合法的理由是其權利受到了損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沒有受到損害,即使權利人誤以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人民法院也沒有必要予以保護。例如,權利人的房子著火被燒塌了,經鑑定是自己不小心引起的,雖然此時財產受到了損害,但損害是自己造成的,就不產生請求權。

請求權一旦產生,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凡是期間即為一段時間,就應當有開始日期和結束日期。前文我們介紹了三類訴訟時效期間,即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和長期訴訟時效期間。這三類訴訟時效期間已經明確限定了期間的長度,因此,最關鍵的就是確定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

行使請求權的是權利人,如果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了損害,但他自己還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了損害,就不會產生行使請求權一說,也不會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當然也就不應該開始計算。例如,汽車停放在停車場被他人破壞了,汽車所有人2個月以後才發現,車子被砸時權利人不在場也就無法知道,也就無法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因此,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第一個前提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那麼,怎樣才算“知道”和“應當知道”?“知道”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權利人主觀上已經知道其民事權利受到了損害,如交通事故中車輛被撞壞,此時駕駛人能夠親眼見到車輛被撞壞的事實,就屬於“知道”範疇。“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推定,是指基於客觀事實及權利人的智力、經驗等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權利人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但因權利人自身的過失而不知道,此時法律就推定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損的事實。比如,甲欠乙錢,到期後甲沒有償還,即使乙忘了這件事法律也推定我們知道。因為基於常人的判斷,我們應當對到期的債務盡到注意義務,如果到期沒有還乙又不去要求償還,就屬於乙自己的過失。

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了損害後,還需要知道是誰損害了他的權利,誰應當對此負責,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因為基於常理,我們向其他人索要某樣東西,需要知道向誰要。如前文所述例項,小張即使發現了車輛被砸,但不知道是誰砸的,即使想要求賠償也不知道找誰賠償。而且,從訴訟程式的角度來說,《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如果不知道義務人,也就無法確定明確的被告,就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還必須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為前提。這裡的“知道”“應當知道”的理解與前面一致。

綜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當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實際上,只要知道了義務人也就暗含了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案釋法

原告合肥明佳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佳房地產公司)分別於2008年6月27日、2008年11月26日向合肥熊貓昌盛泵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盛泵業公司)採購兩批供水裝置,其中45萬元價款以明佳房地產公司房屋一套置換。昌盛泵業公司嚮明佳公司出函表示房款由被告阮某華在公司內部結算款中支付,產權權益歸阮某華個人。明佳房地產公司於2009年將案涉房屋交付阮某華,2010年該房屋登記至阮某華個人名下。2010年9月1日,阮某華出具《關於合肥金灣嘉園房產的說明》,載明:“合肥公司於2008年年底以裝置與明佳房地產公司置換該公司開發的金灣嘉園房產一套,此房目前因工作過失暫掛我個人戶名,特此證明此房產為上海熊貓集團、合肥熊貓昌盛泵業公司所有,涉及該房的銷售、過戶等手續,我將無條件予以配合。”2013年6月9日,上海熊貓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對昌盛泵業公司強制清算。2013年12月20日,昌盛泵業公司清算組向阮某華送達《限期返還公司財產通知書》,要求阮某華在7日內向清算組返還佔用的案涉房屋,阮某華未在指定期限內返還案涉房屋。2014年5月,阮某華以55萬元價款將案涉房屋出售於第三人。2016年6月30日,昌盛泵業公司清算組作為管理人向阮某華出具《通知書》,要求其在10日內返還案涉房屋,未果。2016年9月,昌盛泵業公司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一案中得知阮某華已於2014年5月將涉案房屋出售他人。2017年6月7日,昌盛泵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昌盛泵業起訴未超出訴訟時效期間。

上述案例中,2010年9月1日,阮某華向昌盛泵業公司出具《關於合肥金灣嘉園房產的說明》,表示無條件配合該房的銷售、過戶等手續。2013年12月20日,昌盛泵業公司清算組向阮某華髮出《限期返還公司財產通知書》,此時本案訴訟時效期間並未起算。2016年9月,昌盛泵業公司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一案中得知阮某華已於2014年5月將涉案房屋出售他人,此時,昌盛泵業公司才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此時起算。昌盛泵業公司於2017年5月19日提起訴訟,未超出訴訟時效期間。(

類似生活例項,可參見案例:合肥熊貓昌盛泵業有限公司訴阮某華侵權責任糾紛案, 詳見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2018) 皖民終186 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1

不是所有權利受到損害都會產生訴訟上的請求權。權利的概念非常廣泛,在不同的環境中、不同的群體中均存在形形色色的權利,而這裡所說的權利應當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即《民法典》民事權利一章所規定的權利,除此之外的所謂的權利受到損害後可以以其他方式請求保護,但無法請求法律予以保護。例如,群群主將違反群規、發言不當的群成員移出群組,這是網際網路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不產生民事法律關係,不產生請求權,不是法律意義上需要保護的權利,即使群成員認為其權利受到損害,也不能請求法律予以保護,不產生訴訟時效的問題。再如,公司根據內部規章制度對違反紀律的員工予以罰款,員工即使認為此行為侵害了他的權利,也不能請求法律的保護,因為組織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物件。

2

對權利受損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大部分情況下,權利受到損害時權

利人是能夠及時知道的,也能夠確切地知道義務人是誰,但有些權利人經常忘記行使請求權,訴訟中又以不知道權利受到了損害為由進行辯解。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對權利人知道權利受損事實和知道義務人設定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兩種形態,對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未盡的推定為知道。這裡的“合理注意義務”是指基於客觀事實及權利人的智力、經驗等應盡的義務,如合同明確約定了交貨的期限或者支付貨款的期限,到期未履行合同義務對於權利人來說是應當對自己權利盡到的義務,即使此時權利人辯解自己在外地出差等原因不知道,法律也不會認為這是合理的情形,也會推定權利人知道。因此,還是重複前面的話,對自己的權利我們要時時進行審視和檢查,一旦發現權利受損,就要及時主張。

3

積極尋找義務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都是從權利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也稱為主觀訴訟時效期間;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並不以權利人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條件,也被稱為客觀訴訟時效期間。上述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的三個要件只適用於主觀訴訟時效期間。對於客觀訴訟時效而言,並不需要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其是一個客觀的期間,即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20年。但這兩個訴訟時效期間是合併使用的,即如果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和義務人,就從他知道之日起計算;如果權利人一直不知道權利受到了損害或者不知道義務人,從權利受到損害的時起超過20年,也不再受法律保護。所以,訴訟時效期間的核心在於知道義務人,權利受損後要積極地尋找義務人。

三 分期履行之債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分期履行沒兌現,最 後一期來起算)

法言俗語

訴訟時效的目的雖然在於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減損個人利益來維護公共利益,但並不因此而否認訴訟時效制度對權利的保護。這種保護既體現在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構成要件上,也體現在特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起算上,分期履行之債即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請求權之一。其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分期履行之債將一筆債務分為若干次來履行,有的各期之間的履行時間跨度還很大,如有的貨物

買賣合同

中,前後兩次付款可能會相隔兩三年。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這種分期履行的債務,如果付款人不履行其中一期債務,那麼這一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從何時開始計算?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生活中,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情況比較常見,如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等法律關係中均存在分期履行的問題。適用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起算規則,首先必須明確,分期履行的必須是同一債務。所謂同一債務,是指某一債務發生且總額確定後,當事人雙方按照約定將這一債務分為若干期履行,這一債務在雙方約定分期履行之前已經產生並且總額確定,不會再增加或者減少。例如,在貨物的一次性買賣中,貨款到期未支付時,雙方協商分期支付。這裡的貨款在雙方協商分期支付之前就已經產生並且總額確定的,稱為同一債務。同一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即雖然分為若干期履行,但都是對債務整體進行的分割,各期債務從形式上看是分開的,但並不是獨立於整體債務產生和存在的。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債務應當全部履行完畢的時候開始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出於保護權利人的目的。從正面來說,同一債務如果不分期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之後,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與不分期的效果是一樣的。反過來講,如果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之後,其中一期沒有按約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就從這時開始起算,無形之中就減少了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時間,如此便不會有人同意分期履行,而且不利於商事交往的便利。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 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以案釋法

原告霍某武是原告霍甲的父親。2013年3月3日,霍某武以霍甲的名義與被告李某英、李某龍簽訂營業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方(霍甲)將太陽山汽車站營業房35號出售給乙方(李某英、李某龍),總售價68萬元。付款方式為:乙方於2013年2月20日前支付甲方購房款10萬元,2013年6月30日前付6萬元,2013年12月30日前付14萬元。剩餘38萬元購房款於2019年年底前付清,付款方式為從2014年1月起每月26號前按等額方式,每月付5000元,另外每年一次性支付利息12000元,提前還款利息另行協商。合同簽訂後,李某英、李某龍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期間共向霍某武銀行賬戶支付購房款455000元,支付利息1萬元。後李某英、李某龍未再支付購房款。霍甲於2019年6月向法院起訴,李某英、李某龍主張霍甲一直未向其主張購房款,故其主張要求其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後法院判決未超過訴訟時效,李某英、李某龍需繼續履行合同。

上述例項中,李某英、李某龍與霍甲簽訂了營業房買賣合同,購房款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並且後續也不會再增加或者減少,68萬元的購房款就應當是同一債務。雙方約定了分期支付,是對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應當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起算規則,即從最後一期購房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李某英、李某龍雖然自2016年5月未如約支付購房款,但其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最後一期購房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即2020年1月1日起計算。因此,霍甲於2019年6月起訴,沒有超出訴訟時效期間,李某英、李某龍仍然應當支付。

類似生活例項,可參見案例:李某英、 李某龍訴霍甲、 霍某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 ) 寧 03 民終 969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在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情況非常普遍,但民商事活動複雜多變,有些情形表面上看起來形式一樣,實際分析起來卻是相差十萬八千里,其適用的法律關係也就差別很大。因此,需要我們對一些表面看起來相似的情形予以特別注意。

1

注意區分同一債務分期履行還是定期履行不同債務。前面我們分析了什麼是同一債務。生活中還存在一種情形是定期給付債務。所謂定期給付債務,是指在繼續性合同履行過程中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如利息、租金等。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不斷地重複相同內容的合同,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供水、供熱、供電合同等,不可能一次性把電費、水費全部交清,是隨著使用不斷支付的。在定期給付債務中,雖然借款合同或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為一份合同,但利息、租金是定期不斷產生的,這種定期產生的利息、租金等債務與借款本金等債務是相互獨立的,各期債務也是相互獨立的。這類債務雖然也是按月或者按年定期支付,但並沒有確定債務的總額,一旦中途出現其他違約情形,可能就會導致合同終止,利息或者租金也就不再支付,不再存在總額的問題。因為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和定期給付債務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上的不同,二者適用完全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由於定期給付債務的各期債務相互獨立,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也是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

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起算規則不排斥其他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起算規則的適用在於保護特殊請求權,其適用並不排斥一般起算規則及訴訟中止、中斷等其他規則的同時適用。換言之,雖然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但也要受到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等規則的約束。

以案說“典”|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上)

作者/來源:歷城普法

以案說“典”|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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