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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精神病人需要社會合力

最近,一段“男子疑鎖妻十多年”的影片在網上流傳。8月11日,廣西容縣釋出通報,稱影片中的男子梁某榮、女子陳某芳均為精神病患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3個子女。梁某榮曾與母親發生爭執,致其死亡。目前二人已被送至精神病院。

鎖妻、生育、弒母,再加上精神病患者的身份,這些關鍵詞足夠刺痛公眾神經,讓人條件反射產生同情、憤慨和困惑。同情陳某芳和3個孩子的遭遇,憤慨於梁家的做法,困惑這種事情何以發生在當今社會。

通報提到,2004年,梁某榮母親覺得流浪到當地的陳某芳可憐,將其收留在家中。然而在影片中,梁某榮用木棍抵住房門防止陳某芳逃走的做法,恐怕無法與一般認知中你情我願、有救助目的、態度方式平和的“收留”畫等號。

精神病患者大多不能清楚表達意願,也無法辨認自身行為性質,需要社會施以援手。但無論如何,援助必須以尊重他們生而為人的基本尊嚴與人格權利為前提,這是文明社會應有的道德共識。打著收留名義,對精神病患者行拘禁之實並使其生育3名子女,無異於乘人之危施加惡害。梁某榮是精神病患者不辨是非輕重,可梁家其他人默許這種事情發生,理智與良知何在?

更重要的是,此事暴露出基層在精神病患者救助管理方面的欠缺。一方面,當地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不可能不知道這戶人家接二連三地多了幾口人,卻坐視梁家“強行收留”,讓“事實婚姻”衍生出“事實孤兒”。直到有人拍影片將實情曝光,容縣才表示“全力做好後續處置工作”。這難免讓人質疑,為什麼工作不能做在前面,發現之初便通知有關部門、組織送醫,是想不到,還是不願做?

另一方面,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此情況下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那麼梁某榮在2006年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釋放後,這個家庭中是誰在承擔看管職責?梁某榮接受過治療嗎?治療效果如何?有沒有人對梁某榮的情況回訪調查?這些問題的答案,公眾只能從“目前二人均已送往精神病院治療”的表述猜測一二。當公眾看不到精神病患者受到處罰或治療,難免會產生對精神病患者有人身攻擊危險的恐懼,精神病患者汙名化往往就源於此。

社會輿論對此事的曝光和處理起到了較強推動作用。但如果監護人負起責任,家屬拋棄“留後”等落後觀念,多些法治觀念與同理心,如果精神病患者都能被積極送醫,如果有關部門適時提供必要幫扶,如果醫療救助機構有更多資金支援,很多悲劇本不必發生。讓精神病患者有尊嚴地活著,不傷害別人,也不被別人傷害,是全社會,尤其是負有管理和監護責任的主體需要考慮的事情。(篤 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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