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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江西男子想“借種生子”,妻子說出一個條件:年輕強壯才行

謊言經不起推敲,每撒一個謊,就要用無數個謊言去圓。家住江西上饒的夏大海為了自己的面子,就曾聯合妻子和妹夫撒了一個彌天大謊。為了圓這個謊,他又不得不繼續撒謊,最後導致夫妻矛盾重重,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也支離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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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大的夏敏是上饒市鉛山縣的普通小孩,可他從一出生就成為村裡小孩嘲笑譏諷的物件。每當他和其他孩子發生矛盾時,對方總會罵他“野種”。結合自己父親夏大海對自己的態度,夏敏經常回想,自己到底是不是父親的孩子。

直到2009年6月,夏敏的父母離婚,他才終於得知真相,原來自己真的不是父親的親生骨肉,而是姑父的兒子。說起這段家庭倫理鬧劇,還得從夏敏的父母開始說起。

夏敏的父親夏大海和母親陳華英是同村人,一個住村頭,一個住村尾,兩人經親戚介紹最終結為夫妻。1997年結婚後,兩人對未來有著美好的憧憬,雙方父母都希望他們能夠儘早生個孩子。

可三年過去了,陳華英的肚子卻沒有一點反應。這讓夏大海的母親心急如焚,他多次暗示兒子,是不是陳華英有什麼病,這才導致無法懷孕。在母親的強烈要求下,夏大海帶著陳華英去醫院看病,結果發現陳華英身體正常,反倒是夏大海先天性不孕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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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這個訊息後,夏大海當場崩潰,不能傳宗接代是其次,最主要的是他面子上掛不住。一想到自己生不出孩子,夏大海的自尊心就隱隱作痛。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也為了給夏家傳宗接代,夏大海想到了“借種生子”這個辦法。

對於“借種生子”,陳華英一開始是堅決不同意的,可耐不住丈夫和婆婆的軟磨硬泡,最終她還是答應了丈夫的荒唐要求。不過陳華英也提出了一個條件,借種的物件必須要年輕強壯才行,她得為自己將來的孩子負責。

經過挑選,夏大海最終決定向自己的妹夫借種。在將這件事告訴妹妹妹夫後,夏大海便開始賣慘,說自己最擔心就是後繼無人。果不其然,妹妹妹夫經不起親情攻勢,同意了夏大海的要求。

2001年,妹夫和陳華英的孩子出生,是一個健康的男嬰,夏大海給孩子取名為夏敏。對於這個好不容易得來的兒子,夏大海一開始還非常疼愛。可隨著外面流言四起,他也慢慢開始厭惡這個和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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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自己的面子,夏大海不得不撒謊,稱這是自己和陳華英的骨肉。可村裡人早就知道了夏大海“借種生子”的荒唐事,只是不去當面揭穿而已。只有村裡的幾個孩子,從父母口中得知了這件事,便追著夏敏叫他“野種”。

久而久之,夏大海對夏敏越來越厭惡,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對其實施家暴。陳華英不忍看兒子被打,多次阻攔,反倒被夏大海認為陳華英和妹夫有染。夫妻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而夏敏也漸漸開始懷疑自己的真實身世。

直到2009年,實在忍耐不下去的陳華英,決定和丈夫離婚。她於2009年6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將丈夫告上法庭,控訴丈夫對自己和兒子家暴,請求法院同意二人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對調解無效的夫妻應進行判斷,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那麼法院應准許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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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該以夫妻雙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為標準。所謂的“重大過錯”一般指的是:1。是否有重婚行為或與他人同居;2。是否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3。是否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4。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如果有以上情節,法院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並准許離婚。案例中的夏敏和夏大海並沒有血緣關係,且夏大海對夏敏有家暴情節,因此法院認為,夏大海和陳華英之間的感情已經破碎,支援二人離婚。

問題是,雙方離婚之後夏大海對夏敏是否存在撫養義務?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後無論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雙方都存在撫養義務。可本案中夏敏和夏大海不存在父子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夏大海是否還應該負擔撫養義務?

對此筆者認為,夏大海既然不是夏敏生物學上的父親,就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反倒是夏大海的妹夫,作為夏敏的親生父親,縱然他和陳華英沒有結婚,導致夏敏屬於非婚生子,但他依舊要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要麼出錢要麼出力,直到夏敏長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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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荒唐鬧劇,不僅害了一個家庭,也害了無辜的夏敏。接種生子,看似可以延續後代,解決不孕不育的問題,實際上確實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行為。自古以來,借種生子就難有好下場,等夏敏長大後,他不僅會痛恨夏大海,甚至連帶自己的親生父母都會產生怨念。

(《回顧 江西男子想“借種生子”,妻子說出一個條件:年輕強壯才行》一文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僅配合敘事。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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