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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萬拆遷款和4套回遷房指標沒他份,海口七旬阿公狀告前妻及兒女

2019年

年過七旬的老人劉斌與于丹離婚

然而 涉及這個家庭的財產糾紛

才剛剛開始

因這個家庭的土地房產被徵收

涉及362萬餘元的拆遷款

及4套回遷房指標

劉斌沒分到一份

一氣之下

他一紙訴狀

將前妻及一雙兒女告上法庭

案由:

前夫沒分到財產

將前妻和兒女起訴

1947年出生的劉斌比于丹大5歲,兩人相識後於1977年登記結婚,在隨後的5年時間,女兒劉敏、兒子劉強相繼出生。

為了蓋房,1982年,于丹從周勇手中購買了位於海口市某村的一處荒地。1996年,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對於丹購買的土地進行登記,並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確定土地的使用面積為116。86平方米。此後,劉斌、于丹兩夫妻在土地上建成五層混合結構建築面積為584。31平方米的住宅,並辦理產權證,權利人為于丹。

2008年6月25日,于丹與自己的兒子劉強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於丹將夫妻兩人建造的房屋以292155元出售給劉強。次日,雙方向海口市地方稅務局繳納相關稅費,並於2010年4月1日將房屋變更登記至劉強名下。

2016年,上述房屋被列入棚戶區改造徵收範圍,劉強作為涉案房屋產權人,將該五層房屋中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贈予姐姐劉敏,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贈予母親于丹。

後於丹、劉強、劉敏分別與海口市瓊山區重點專案推進管理委員會簽訂協議,三人分別獲得560670元、2261340元、803887元拆遷補償款,並按實際房屋被徵收面積在改造完成後提供給於丹、劉強、劉敏相應面積的商住房。

據悉,劉斌與于丹因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於2019年離婚。

雖然婚離了,但房屋被徵收卻在離婚之前。

因劉強什麼都沒得到,當他得知此事後,一紙訴狀將於丹、劉強、劉敏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款共計3625897元為劉斌與于丹的夫妻共同財產;並確認于丹、劉強、劉敏名下拆遷回購的四套房產名額為劉斌與于丹夫妻共同享有的名額。

一審:

拆遷款回遷房指標

為夫妻共同財產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產作為劉斌和于丹夫妻唯一住房,且於丹、劉強簽訂購房協議多年,劉斌作為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聲稱對於丹將涉案房地產出售給劉強一事不知情,直至十年後才主張權利,與一般常理不符,對此,法院認定劉斌對《房地產買賣契約》的簽訂是知情和認可的。于丹雖無權處分共有的房屋財產,但其與劉強所訂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劉斌所受到的侵權只能另案向侵權人于丹主張權利。

關於劉強贈予房屋物件問題,

法院認為劉強將涉案房產部分贈予于丹、劉敏,是其個人權利的行使

,亦無不當,但贈予拆除補償款及購買安置房指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在於拆遷補償款及購買安置房指標是保障被拆遷物件基本居住的權利,作為劉斌,其與于丹的婚姻關係尚在存續期間,應將劉強贈予于丹80平方米房屋的行為視為對於丹、劉斌夫妻二人的贈予,該贈予的財產所衍生的拆遷補償款560670元及購買安置房指標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

法院判決涉案房屋中80平方米房屋及2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拆遷補償款560670元為劉斌與于丹的夫妻共同財產;確認于丹名下拆遷回購的一套房產的名額歸劉斌與于丹共同享有。

上訴:

前夫稱是前妻擅自

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賣

一審宣判後,劉斌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涉案土地與房產是他購買土地修建房屋所得,後他患有癲癇與腦梗,于丹、劉強、劉敏卻以他有婚外情為由,在其病發時將其遺棄,幸得海口救助站幾次救助,存活至今,期間于丹、劉強、劉敏均處於失聯狀態。而於丹是2008年擅自將夫妻共同房產以292155元轉讓給劉強的。此外,劉斌認為,劉強並未提供向于丹支付292155元購房款的憑證,可證實雙方不構成買賣關係,應為贈予關係。況且母子之間買賣夫妻共有房產有悖常理。

不過,劉強認為,母親于丹與他於2008年6月25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有效。法庭上,三位被告還稱,劉強履行了給付購房款、繳納房屋轉讓稅等全部合同義務,並於2008年7月24日換領了房屋所有權證,並獨立出資將房屋建成。

“受讓涉案房屋時,該房屋建築處於僅有樑柱而無牆體的框架狀態,我出資完善建造至2009年底竣工,全家遷入居住。”劉強稱,劉斌對此完全知情且從未提出異議。之後,因劉斌欲將其與他人生育的子女帶回共同居住生活,未獲他及母親、姐姐同意,劉斌就此選擇與母親于丹分開生活,並拒絕他們在生活上對其進行幫助和照顧。

二審:

拆遷款和購房指標

屬家庭共有財產

海口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涉案土地屬劉斌和于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置,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之後,劉斌和于丹在該土地上修建涉案房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該房屋雖由劉斌、于丹始建,但並未達到可以居住使用的狀態。于丹與劉強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後,由劉強、劉敏繼續出資完成房屋建造工作,使房屋達到可居住使用狀態,房屋建成後也由於丹、劉強、劉敏等家庭成員使用。由於劉強、劉敏均已成年,且各人對涉案財產的出資份額無法確定,故

法院認定涉案土地及房產屬家庭共有財產,由劉斌、于丹、劉強、劉敏共同所有。

因此,政府部門改造徵收涉案財產時予以補償的款項共計3625897元,及按實際房屋被徵收面積提供的相應面積的商住房指標,均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由劉斌、于丹、劉強、劉敏共有,

劉斌佔涉案財產的25%份額。

對此,法院依法判決,確認

涉案土地及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中的906474.25元屬於劉斌所有;劉斌有權按146平方米的房屋被徵收面積享受相應的商住房購房指標。

律師說法:該案維護了當事人親屬間的撫養、贍養義務

針對此事,北京盈科(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一凡表示,本案屬家事類案件,家事案件一般都兼具人身性、倫理性和財產性,存在一定的特殊情況。

本案中,劉斌與于丹於1977年登記結婚,1982年,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于丹購買了涉案土地並進行部分建設,該涉案土地及其附著物屬夫妻共同財產。2008年6月25日,于丹與劉強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將涉案土地及附著物轉讓給兒子劉強。從本案提供的資訊看,

一審法院按財產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沒有問題,但其未綜合考慮家庭成員對於共同唯一住房的依賴性。

二審法院在審理時,從涉案土地流轉及家庭成員長期居住於涉案土地及房屋的客觀情況出發,充分考慮到家事案件當事人的特定關係,劉斌年事已高且患有癲癇與腦梗死疾病,對涉案土地及房屋的依賴性更大,屬於需要救助的物件,從公平原則論證,

二審法院進行終審判決時綜合考量了情、理、法的關係。

黃一凡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維護了當事人親屬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以及我國民間的公序良俗,對規範普通民眾道德與行為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家事法苑”欄目,講述專業律師辦理家族案件故事,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反映世態人情的同時,也讓普通大眾從中汲取法律知識和處世經驗。

記者:王天宇

編輯:莫景雲

值班主任:林晨音

稿件中涉及的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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