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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理解與適用中的案例評述

一、案情摘要

據委託人稱及送檢材料載:2020年12月16日,YY和SS兩人因車輛出入問題產生肢體衝突。後於A處和B處進行傷情鑑定,鑑定結論均為輕傷二級。現委託人對其傷情存有異議,故委託我院“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其進行專業論證、研究。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理解與適用中的案例評述

二、技術規範

參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鑑定技術規範》、《軟組織學》、《臨床診療指南-外科學分冊》、《法醫損傷學》、《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及《創傷學基礎與臨床》等,對送檢材料進行審查、論證。

三、分析說明

根據現有送檢材料,結合專家會診意見,綜合分析如下:

(一)“條款”的正確理解與適用

1。唇解剖及唇全層裂創概念

唇可分為三部分,一是面板部分(白唇),二是紅唇(無角質層和色素),三是粘膜部(系口腔粘膜一部分)。口唇全層裂創是指口唇面板(外側)、皮下組織(疏鬆結締組織)、肌肉(中層口輪匝肌)、黏膜(內側)的全層損傷,唇紅系口唇面板與黏膜的移行部位。口唇部全層裂創是指口唇部面板、口輪匝肌、疏鬆結締組織和粘膜的全層破裂損傷。

2。“條款”適用

載明:本標準第5。2。4c 條中的“口唇全層裂創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 cm 以上”,是指在口唇解剖範圍內,有面板覆蓋的組織全層穿透創,即與口腔相通,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 cm 以上,評定為輕傷二級。此處的“面板創口或者瘢痕”是不包括唇紅部位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釋義》(P31)同樣載明“唇紅的創口比照面板創口評定”。嚴格意義,確證口唇全層穿透的客觀措施須手術探查、多普勒彩超探查。

(二)關於“初次鑑定意見”的分析

送檢的2020年12月16日 “A醫院”病歷(無修改痕跡)載:查體:……上唇紅創口、滲血,並未診斷“全層裂創”,其損傷描述與術前照片(見附件)客觀反映的損傷基本相符。具有一定可靠、客觀性。表明:(1)並未確診“全層裂創”;(2)損傷部位位於唇紅和唇粘膜,白唇未見損傷。

2020年12月20日法醫查體見:左側上唇及紅唇部見縫合創,對應內側粘膜見縫合創,12 月28日查體見左側上唇及紅唇部見1。1cm縫合瘢痕,對應內側粘膜見縫合瘢痕,2021年2月15日查體同12月28日。首先,既然鑑定書描述為“瘢痕”,應待傷後3個月瘢痕穩定測量為宜;其次,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5日曆時近2月,其瘢痕長度無任何變化,不符合“瘢痕癒合收縮”的一般規律;再次,依據上述理論(面板創口或者瘢痕是不包括唇紅部位的),若據重新鑑定法醫查體所測“唇紅處瘢痕長1。1cm”的值,將其剔除(原鑑定未分別測量),顯然長度未達“輕二”標準;最後,未行B超檢查以輔證裂創程度。綜上認為,初次鑑定意見為“輕二”缺乏充分、客觀依據。

(三)關於“重新鑑定意見”的分析

(1)文書中簡要案情中載明“2020年12月16日……被人將嘴唇內壁打傷”;(2)6月9日法醫查體見“唇紅處一斜向線狀疤痕1。1cm,口唇粘膜亦見線狀疤痕”,依據前述理論,唇紅瘢痕參照面板瘢痕(面部)評定;(3)透過閱讀“鑑定文書”所附照片,難以認定創口性質是否為全層,除非開放性創口並見遊離緣的情形(第十七屆全國法醫臨床學會。柯曾水《口唇全層挫裂創損傷程度鑑定1例》:法醫臨床學檢驗時,此類損傷往往已清創縫合,或者癒合,易錯過最佳時機,難以認定口唇全層裂創或穿透);(4)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6月9日,瘢痕(非增生性)長度無任何變化,不符合瘢痕癒合、修復的一般規律。

(四)其他說明

1。診斷為口唇全層裂創的病歷有修改痕跡,結合案情,暫不予參考。有修改的12月16日手術記錄記載的,修改前唇部描述仍為“見上唇左側粘膜裂傷”。

2。比較而言,其中一份內容載有“上唇左側粘膜裂傷,呈∩型,長約2-3cm,深及肌層,無活動性出血,區域性軟組織腫脹明顯,┏7有觸痛、叩痛(±)”的送檢病歷具有可靠、客觀性。理由一、未及明顯修改或塗改痕跡;二、唇粘膜下襯墊有牙齒,鈍性外力作用(如,拳擊)往往形成粘膜損傷,呈∩型體現出襯墊物牙齒的形狀;當外力作用足夠大時,粘膜損傷可深達肌層(由表及裡:粘膜層→粘膜下層→肌層[前層、深層]),但相對較厚的肌層並未損傷或撕裂,“無活動性出血”亦可輔證(唇部皮下組織疏鬆、血供豐富,開放創口(全層裂創)時,常為活動性出血,且出血量較大)。三、唇損傷部位近前正中,牙齒(┏7)部位靠後,二者對對應關係不良,且僅有觸痛、叩痛(±),並未見鬆動,提示外力作用並非強大。若系鈍性外力(如,拳擊)作用致唇全層裂創,常伴有牙齒鬆動。

3。《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予受理鑑定。

4。若條件允許,為進一步佐證傷口性質,亦可於目前再行解析度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若系全層裂創,可見“外與面板相延續、內與口腔粘膜相延續的低迴聲”及其周邊彩色血流訊號。但是否進行B超複查,幾乎不影響“不構成輕二”的判斷。

轉自京城明鑑法醫醫學院真實案例,轉載請註明來源。

解建泳律師,北京京城明鑑法醫醫學院專家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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