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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行政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行政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古田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古田縣政府)與福建愛樂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愛樂公司)簽訂了《古田縣翠屏湖片區專案投資框架協議書》,約定專案總投資約50億元,用地總面積約1000畝,專案定位為酒店、居住、旅遊為一體的現代化高階生態城市綜合體。其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

2015年4月23日,福建愛樂公司指派莊某某透過公開拍賣競得首期開發建設用地103084平方米,並與原古田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讓金人民幣1。2億元。2015年5月8日,古田翠屏湖愛樂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田愛樂公司)成立,作為案涉投資開發專案的落地公司。

2015年7月13日,古田愛樂公司與原古田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補充條款),約定由古田愛樂公司承接莊某某之前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全部權利義務。隨後,古田愛樂公司進行專案建設,不同程度建設了酒店、附屬樓及50餘棟別墅並預售了部分別墅。

其後,古田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以適應省生態文明實驗區建設需要,依照新頒佈的水資源、國有林場的有關行政管理規定,按照省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以停止翠屏湖沿線公路內側地產類開發專案的實施、對翠屏湖高頭嶺片區規劃進行新的調整等為由,叫停了案涉專案的開發建設和經營銷售。同時,古田縣政府成立整改對接工作小組,啟動協商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工作。

後因收回及補償事宜協商未果,古田愛樂公司、福建愛樂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古田縣翠屏湖片區專案投資框架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及補償損失約2。6億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因政策、規劃、用途等調整,涉案行政協議已無法履行,福建愛樂公司和古田愛樂公司請求解除案涉行政協議應予支援。

同時,以相關評估機構對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的評估價格作為解除案涉行政協議造成損失金額的計算依據,確定支付給古田愛樂公司的損失金額。

為此,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古田縣翠屏湖片區專案投資框架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由古田縣政府向古田愛樂公司支付302146933元及相關利息的損失;駁回古田愛樂公司和福建愛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經多方組織調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協議的解除、企業損失的支付、專案建設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關購房戶及建築商款項的善後工作等事項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根據調解協議,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調解書》。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行政協議應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應對符合法律規定解除行政協議給民營企業合法產權造成的損失依法給予補償,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產權。行政協議具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特點,審理行政協議案件可適用審理民事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則,因此,屬於可適用調解的行政案件。

二審法院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實驗區建設要求,切實保護好民營企業的合法產權,有效化解和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積極組織各方當事人協商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為雙方釐清是非、釋明法理,終於使各方取得共識,達成調解協議。

不僅有效化解了案涉行政協議的爭議,還一攬子解決了因解除案涉行政協議引起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解除、土地使用權收回、在建工程交接以及有關購房戶、工程款糾紛等一系列相關問題。既為生態文明建設大局提供司法服務,又為民營企業合法產權提供司法保障,促進了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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