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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說不】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二)

反家庭暴力

十大經典案例(二)

案例二:一方以愛的名義施暴和精神控制構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2012年被上訴人大學畢業不久與上訴人相識戀愛,2013年3月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婚姻關係一般,後雙方因性格、年齡、文化水平的差異,導致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同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間,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的居所與之發生打架糾紛,並揚言要傷害被上訴人及家人,經公安機關調解無果。被上訴人因害怕恐懼而躲藏,在此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張貼大字報尋找被上訴人,並不斷給被上訴人發信息、打電話進行威脅。被上訴人曾兩次起訴請求離婚,上訴人以非常愛被上訴人,離開她不能活為由堅持不同意離婚。原審法院認為雙方有和好可能,遂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夫妻關係仍未能和好。2016年,被上訴人再次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准予離婚,原審判決准予離婚。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在共同生活中多次發生打架糾紛。分居後,上訴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被上訴人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特徵。雙方於2013 年10月分居至今已超過二年。依照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精神,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審維持了一審准予離婚的判決。

【向家暴說不】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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